【亞太日報訊】天津“8·12特大火災爆炸事故”讓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瑞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一夜之間暴露在媒體聚光燈之下。
據媒體報道,事發企業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瑞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於學偉、副董事長董社軒等10人,在爆炸發生8小時後被警方控制。不過,有意思的是,根據工商資料,涉事企業股東卻是李亮、舒錚等人,其中李亮持股55%,舒錚持股45%。股東之一的舒錚稱,其股東身份源自朋友借其身份證注冊公司,其名下所持股份是替他人代持。
李亮說:“真正的股東叫董社軒,是天津港公安局原局長之子。”而於學偉在成立瑞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之前,則在中化集團天津分公司擔任副總經理。
為什麼公司的兩位實際出資人都選擇找替身?代持股份的形式是否合法?一系列問題擺在公眾面前。
股份代持是否違法
“代持股份在很多場合是違規的,是為了規避法律上的不允許。”清華大學商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朱慈蘊告訴記者。
朱慈蘊分析,經常出現代持股份的有幾種情況,一種是官員及其子女經商;一種是公司成立、運營存在不合規的操作,但是通過關系能拿到相關的審批和經營資質,又不想被人知道有這樣的背景,就找人代持。這兩種情況,代持股份是違法違規的。
事實的確如此,於學偉接受新華社記者采訪時說,“我在酒桌上認識的董社軒。他爸是公安局長,他在港口混得開”。2012年末於學偉從中化離職後,決定和董社軒利用雙方資源共同創辦公司。
“如果是官員子女在父母工作影響範圍內進行投資,有可能會利用其父母的行政地位和權力來為自己的投資行為提供幫助,這是違法的。”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趙旭東表示。趙旭東認為,代持股份本身並不違法,合法與否需要根據具體情形來判斷,重點是防止利用代持關系實現不正當利益。
隱形老板不能規避責任
根據我國《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不得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但由於可以隱名,同時缺少信息披露,僅憑工商登記查不出實際出資人,代持股份成了一些官員貪腐的手段。
“讓別人代持股份,甚至讓別人來充當企業的法人代表,自己在背後做隱形老板,掌控整個企業的資產運作,是規避監督制約的一種方式。”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
朱慈蘊說,這次涉事企業的實際出資人還被查出在別的物流公司投資,有很多關聯公司,因為是隱名投資,所以不發生事故很難查出來。通過這次事故,需要強化一些制度,比如,“需要政府特批的一些行業,不得以隱名的方式來投資”。
代持股份盡管能讓人不露真容,但一旦發生事故後,實際出資人並不能規避法律責任。趙旭東指出,出了事故,民事責任由名義股東承擔,名義股東對外承擔責任後,回過來可以向實際股東來追償。
“此外還可能產生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等,取決於相關法律規定承擔責任的主體是不是要追究實際投資者或實際控制人。”趙旭東說。
代持股份細則需明確
專家建議,《公司法》當中應對代持股份作出明確的規定,哪些情況下行,哪些情況不行。而對於公司來說,董事會必須要了解股東,知道股東是隱名還顯名的,公司董事對代持情況要負有連帶責任。
“代持股份的現象跟中國公司的特點有關系,中國公司董事會的作用不是那麼強,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都不是那麼多。”朱慈蘊告訴記者。
正常情況下,董事會要對公司的情況負全面責任。假如接受了一個代持的股東,董事長今後就要對代持股東發生的情況負連帶責任。
專家們的建議是,讓名義股東承擔相應的責任,加大名義股東的風險擔當,這樣一來,名義股東代持股份的風險高了,實際出資人就不容易找到人代持股份。
但是,一些商法研究人士提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主要是股權代持關系或者股東資格的歸屬問題。並沒有涉及如何處罰名義股東和隱名股東。
莊德水告訴記者,重要的是要求領導幹部如實匯報配偶子女經商辦企業的情況以及他們的去向。其次,加強監管和制約,一旦發現違規的經商辦企業行為,或者發生利益輸送行為,要采取嚴厲措施。
“產生這種現象還是政府對市場幹預過多,使得官員能夠用自己手中的權力幹預市場活動,也使得官員子女利用官員權力開展市場活動。”莊德水說,最主要還是要厘清政府和市場的關系。
一些專家還談到,應該有更清晰的法律規則來指導和規範代持股份,從而更好地指導特殊的投資行為和投資關系,減少糾紛,同時也能有效防範非法不當的隱形投資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