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合肥7月17日電(記者楊丁淼)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不力,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違規排污的企業不僅面臨停產風險,還需繳納高額罰款——近日召開的安徽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上,《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修訂草案)》及報告已經一併提請審議。
“與原有草案相比,修訂後的草案進一步加大對水污染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安徽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委員馬亞傑介紹,草案明確、細化對政府及有關部門、機構違法行為的處分種類,增加主要負責人引咎辭職的規定,並且規定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一律按照法律規定的上限處罰。
具體而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一旦違規,將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如果企業出現不正常使用水污染處理設施,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拆除、閒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行為,或是違規排污,擅自在河流新建、改建、擴大排污口的,不但要面臨停業整頓的危險,還可能面臨最高50萬元的罰款。
據介紹,修訂草案在原有草案基礎上,還增加、調整了縣級人民政府的防治職責。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設定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
為了發動市民參與巢湖水污染防治,修改草案還增設了“舉報獎勵制度”。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這樣可以增強公眾的環保意識,強化對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社會監督。(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