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尚博主發布商業內容不標注廣告或將被處罰沒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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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時尚産業中,在Instagram有數以百萬計的粉絲的時尚博主宣傳産品的行爲被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認爲是廣告行爲,必須標注廣告或贊助提醒字樣。

上個月,全球著名時尚博主Aimee Song與美妝品牌Laura Mercier公開簽訂了一份合作協議, Aimee Song作爲Laura Mercier新的形象大使,成爲迄今爲止規模最大的時尚博主與美妝品牌合作,該合約的商業金額至少在50萬美元以上。 Aimee Song本人也承認,此次合作是她有史以來最大型的合作,不僅涉及的金額巨大,與Laura Mercier的合作也達到了前所未有的深度。

根據WWD的報道,在這爲期一年的合作夥伴關系中,AimeeSong要將Laura Mercier品牌産品發布在她的博客songofstyle.com和社交媒體Instagram中,最大程度地引起她的340萬Instagram的粉絲關注和參與。然而,Aimee Song在她的博客和instagram上宣布該合作不到一個月後,其強大的社交影響力引起了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簡稱“FTC”)的注意,指出她在博客中宣傳Laura Mercier産品的時候沒有明確標注她和該品牌之間的代言關系,違反了專門用來管理商業信息的發布和禁止市場中不正當的或欺騙性的行爲的聯邦法律。

聯邦貿易委員會是一個在美國成立于1914年的一個獨立的政府機構,負責促進與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消除和防止不公平或欺騙性的商業行爲。爲了保護消費者,FTC每年都會發行指南來確保消費者不會被虛假廣告誤導。在聯邦貿易委員會法案第5條款中規定“不公平或欺騙性的行爲或做法的商業宣布爲非法。

委員會認爲,消費者在選擇和購買商品的過程中,有權被告知他們所接收到的信息是否屬于廣告,如一個時尚博主和某品牌合作後,應在其發布的內容中表明是某品牌的廣告宣傳,否則則屬于欺騙消費者,因爲博主在爲品牌宣傳的同時獲得了物品或金錢上的支持,因此該宣傳屬于商業廣告的範疇。

實際上,在時尚産業中這屬于一個普遍的問題,在Instagram有數以百萬計的粉絲的博主宣傳産品的行爲是否構成廣告行爲?聯邦貿易委員會的回答是很明確,認爲雖然一些博主在宣傳産品的時候強調他們只是向讀者推薦這些産品,但其實一些博客和廣告商之間是否有財務交易並不是所有人都知道。根據法律規定,即使該消息只是誤導少數消費者也是違反了聯邦貿易法的,因此在每條推廣信息中表明與品牌的合作關系,告知消費者真實的情況,幫助他們做出正確的購物選擇是非常重要。

不過這屬于在美國的情況,在國內,時尚博主發布品牌推廣主要的平台新浪微博和微信公衆號上,涉及的商業合作的內容幾乎不注明廣告或贊助字樣,在時尚類微信公衆號商業推廣中,僅有石榴婆報告和黎貝卡的異想世界以及Fashionweek有注明推廣字樣。不過自上個月百度競價網絡廣告事件爆發後,有傳國內有關部門正在調研網絡商業推廣的標准規範。

據美國媒體調查數據,如今有70%的網絡廣告行爲不符合聯邦貿易委員會最新發布指南,通常是因爲缺乏廣告標識或標識位置不夠明顯。因此雖然Aimee Song在她發布的內容中標了#mercierpartner,但是FTC認爲這不足以表明其消息的廣告性質,所以仍屬于違法行爲。隨後Aimee Song在她的Instagram公開了她與Laura Mercier簽訂的合同,但FTC表示,還是會有粉絲錯過她發布的這條信息,所以Aimee Song還是應該在每條宣傳信息中標明其廣告屬性,避免誤導消費者。

不過有業界人士表示,單獨批評Aimee Song 和Laura Mercier合作的案例是不公平的,不論影響力大小,每個時尚博主都有責任有義務做到清晰地向粉絲、消費者說明他們所發布的信息是否屬于廣告,盡最大的可能避免誤導性消費的發生。

Suarez 姐妹和 Dylana and Natalie是另外一個例子,雖然她們的影響力不及Aimee Song,但也被FTC點名批評其沒有標明與鞋履品牌TEVA的合作關系所發的十二條關于該品牌涼鞋的博文也屬于違法行爲。另一位同樣來自洛杉矶的著名博主Kristina Bazan在Instagram上擁有230萬的粉絲,據WWD報道,她與歐萊雅簽訂了一份100萬美元爲期一年的合作合同,在這位22歲博主的博客中,許多與歐萊雅産品的有關的博文都沒有標明她與歐萊雅的關系,可見這種網絡商業欺騙行爲並不罕見。

五月份的一個報告中顯示,另一位博主Bernstein每發一條Instagram就可獲得15000美元的收益,隨著她粉絲的逐漸增加,商業收益也必定會越來越多。說到著名博主,不可不提的就是Chiara Ferragni,她成功地從一個博主變成了一個商人。在WWD一篇文章中指出,Chiara Ferragni贊助品牌包括了著名的YSL beauty、 SK-II,、Eyeko、Ormana、Chanel、Dior、 Kenzo 和 Pantene。然而,在她的衆多宣傳博文中無一提到廣告字眼,因此FTC對她的行爲産生了很大的質疑。

在時尚産業中類似存在爭議的行爲數不勝數,聯邦貿易委員會開始重視對這方面行爲的監督與管理。

作爲不同于傳統媒體的廣告宣傳渠道,博主的推薦是建立在粉絲和消費者對他們的信任的基礎上,因此,如果在發布合作産品信息的時候沒有告知消費者這是一條商業廣告,是對粉絲、消費者不負責任的行爲,是一種欺騙消費者的行爲。所以,聯邦貿易委員會強調,博主在推薦合作品牌或贊助商産品的時候,應該發表適當的免責聲明並標明該宣傳信息的正確屬性,讓消費者有正確區分贊助消息和非贊助消息的機會。

有業界分析人士指出,時尚博主們這種刻意或無意的疏忽會助長一些不良企業的不正當競爭行爲,會增加人們誤導性消費的幾率。因此FTC建議時尚博主一定要公開使用標簽“廣告”或“贊助”在宣傳贊助商品的時候,並且要標注在明顯地方。至于品牌方則需要確保他們的代言人或合作博主在發表博文時正確標明了贊助性質。如果博主或品牌其中一方違反了聯邦法律,聯邦貿易委員有權沒收時尚博主獲得的所有收入。

來源:時尚頭條網 文/陳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