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立法,将民企纳入突发事件应对体系

新京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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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早在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就明确表达了对民营企业的充分认可。而广大民营企业家也积极作为,民营经济在我国社会总供给中的作用越来越显现。

眼下,虽然新冠肺炎疫情在我国已经得到了有效遏制,但应对包括新冠在内的各类疫情的发生,仍需长期关注。而且,我国也是各类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突发事件应对任务艰巨,应进一步发挥民营企业在国家突发事件应对中的作用。

从发达国家经验看,都普遍通过立法的方式,强调发挥民营企业在国家突发事件应对体系中的作用。比如,德国在“易北河洪灾”后,意识到社会力量能够大幅加强政府应急能力,因此在《民事保护新战略》中高度重视应急管理的社会化建设,将数千家民营企业、100多个民间志愿者组织纳入到了灾难管理系统中。以直升机救援为例,德国政府与德国汽车企业协会签有专门合同,允许并组织这些民营企业参与到德国全境的直升机救援活动中,极大提高了救援效率。

再如日本,作为一个市场化程度很高的国家,日本的应急体系强调民营企业、独立法人企业能够在危机的事前防备、事中救援、灾后重建中充分发挥作用,并将其权利和义务纳入到《日本国民保护法》中。而美国也在其《国防生产法案》中特别授予政府广泛调动民营企业生产的权力,并为企业扩大生产能力提供强力财政援助,以保证物价与工资稳定,从而缩短了紧急时国家工业动员的准备时间,保障了国家安全和其他活动的顺利开展。

事实上,从我国突发事件应对体系相关行业的产能看,民营企业也是许多行业的产能主体。比如,国家突发事件应对体系主要涉及的民生、医疗、抗灾物资、生活保障、交通、物流等行业中,大部分产能主体都是民营企业。

就拿这次突发疫情的实际情况来说,我国百强药企中90%是民营企业,与口罩、防护服生产相关的纺织行业90%以上是民营企业,与救援物资运输、生活用品保障相关的物流、快递业86%也是民营企业。本次抗疫过程中,民营企业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据不完全统计,仅疫情初期,民营企业即从世界各地运送了20.2亿个口罩回国,承运了90%的调往武汉的口罩,且各类物资在途运输时间平均节约了30%。由此可见,民营企业事实上已经成为国家突发事件应对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此,应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增设将民营企业纳入国家突发事件应对体系的法条,从法律、法规上明确“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共同承担国家突发事件应对的责任。发挥民营企业在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应急物资和人员的配送、运输等任务中的作用”,明确“在突发事件应对时,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都具有履行政府下达的各项应急任务的义务和责任”。

同时也要明确将民营企业纳入国家和各级政府的突发事件应对体系,将民营经济的产能、运能、服务能力,作为可以信赖和依赖的国家供给保障,列入国家和各级政府整体应急救援计划规划中。在具体应急救援过程中,对待民营企业要和国有企业一视同仁,充分发挥其在应急救援方面的主观能动性,以快速有效地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民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损失。

□王煜(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工商联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