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是最適合香港、最有效的法律——專訪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譚惠珠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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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惠珠(中)在專訪前向記者展示歷史照片(5月23日攝)。新華社記者何靖嘉攝

【亞太日報訊】(新華社記者 張晶)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譚惠珠日前在接受新華社記者專訪時表示,“一國”和“兩制”之間需要很多磨合,基本法是在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後,為兩者提供的最好的啣接平臺,是最適合香港、最有效的法律。

譚惠珠是少數幾位目前仍活躍在香港社會的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作為一名從始至終見證基本法起草、實施過程的香港資深律師,她深感自己有責任去推廣基本法,讓“一國兩制”能夠更好地貫徹實施。

譚惠珠認為,中央對港政策是一貫的,在解決香港社會爭議的時候要回歸基本法,否則香港不可能跟中央達成良性互動,香港社會也不可能會有和諧局面。

“看到社會上越來越多爭議,我常常覺得痛心。國家政策一直在向香港傾斜,但香港並沒有好好抓住國家戰略機遇,為中國的改革開放使出十八般武藝,而是一味被政治爭拗牽制著裹足不前。這樣下去,香港的未來不樂觀。”譚惠珠強調說。

1985年7月,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開始工作。時年39歲的香港律師譚惠珠從那時起,工作和生活就沒有離開過基本法。

譚惠珠至今還珍藏著當年參與討論時的手寫筆記本。翻開厚厚的記錄,上面寫著當時討論時的細節,比如關於香港駐軍章節,誰來出資、誰來提供場地、駐軍的職責範圍等,不少委員都提出了具體建議。

“從一開始有很多爭議,到一次次的諮詢和調研,可以說基本法中的每一個條文、每一個字眼,甚至每一個標點符號,都是經過反復討論,最終敲定下來的。”回憶起草過程,譚惠珠記憶猶新、歷歷在目。

根據基本法第45條,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譚惠珠說,最初討論時,行政長官選舉辦法有40到50種方案。1985年,為收集香港各界對基本法的意見,香港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在香港成立,共委任180名成員,在1988年4月及1989年2月舉行兩次公眾諮詢,廣泛聽取市民對基本法草案的意見。

她表示,關於行政長官選舉辦法在基本法中的表述,是充分考慮對香港發展最有利的原則制定的。比如,大家都贊成香港不要民粹主義,不要兩黨對立的政黨政治。要選出認受性高的行政長官,就要兼顧各界利益,比如通過四大界別來提名。

“提名委員會的方式,實際上是由香港委員最初提出來的。老實說,不是由於內地草委的支持投票,我們香港沒有普選。”譚惠珠說。

她強調,香港普選不在中英聯合聲明的條文中,不是英國人給的,也不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給的。因為英國簽署該公約時,排除了第25條第二款,也就是說香港不能普選。行政長官和立法會議員最終實現普選,是基本法的賦予,是中央政府的賦予。

“中央的政策是一貫的,答應你的東西就給你,但是你不可以違背基本法。”譚惠珠說,特區立法會反對派議員提出的所謂“國際標準”是無稽之談。中央對港政策是一貫的,反對派不能要求中央做違背基本法的事情,也不可以繞過提名委員會而搞所謂的“公民提名”。

談到基本法和憲法的關係,她表示,這個關係在基本法起草時就已經確定。總的來說,基本法是基於憲法第31條產生的,基本法不能代替憲法,兩者並非平起平坐。中央政府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如何在香港事務上行使權力,都是憲法規定的,在基本法中也都有明文規定。

“中央對港的全面管治權、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這些在基本法中都寫得很清晰,在處理當前香港社會爭議的時候,希望大家都能以基本法為依歸,追根溯源,尋求溝通。”她說。

對於香港的發展,譚惠珠不無憂慮。她說,政治爭拗已嚴重影響了香港的經濟和民生發展,如果情況不改變,香港和新加坡的距離將越拉越遠,在內地也被深圳等城市超越,競爭力將日益削弱。希望反對派議員能夠以主流民意為依歸,支持政改方案通過。

“政改告一段落後,希望香港社會能夠聚焦於經濟建設和民生事項,充分利用國家‘一帶一路’的戰略走出去。要抓住發展機遇,畢竟形勢不等人。”她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