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疫情期间,兰州市儿童福利院的医护人员带领孩子们做运动。 (资料图)兰州市儿童福利院供图
中新网兰州3月5日电 (记者 崔琳)甘肃省人民检察院5日披露,该院日前携手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共青团甘肃省委、妇女联合会多家单位会签出台了《关于加强惩治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旨在最大限度为未成年人提供司法保护,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据检方介绍,该《意见》》共二十条,从法律监督、强制报告、提前介入、法律援助、一站式询问、司法救助、入职查询、从业禁止、适用对象、信息保密、监督管理、普法宣传等方面,就加强惩治和预防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强制猥亵、侮辱,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引诱幼女卖淫等违法犯罪作出详细规定。
该《意见》要求,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一旦发现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情形的,应当按照职能,详细了解未成年人可能遭受侵害的时间、原因等情况,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情形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备案,同时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
《意见》强调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对于涉及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应当派员提前介入侦查活动,监督引导侦查取证;依法对于工作中发现相关单位、部门不依法及时履行职责,或落实本意见相关规定不力的,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书》等方式督促整改。
针对未成年人的相关特殊保护措施,《意见》要求公安、检察院、法院在询间未成年被害人以一次为原则,尽可能避免反复询问。相关单位对涉案未成年人身份、案情等相关内容,应当予以严格保密。
此外,对于有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将被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被从业禁止的对象包括学校、幼儿园教师,各类培训机构的培训师、教练,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作人员等直接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以及保安、门卫、宿管、驾驶员、保洁员、食堂工作人员等在校园工作人员。
并且包括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举办者、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成员、监事等其他工作人员。学校、幼儿园和培训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招募的志愿者、义工及支教人员等参照适用。
《意见》还就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等问题作出规定,要求对因经济困难等原因不能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未成年被害人,为其申请法律援助;对家庭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因遭受性侵害而造成人身损害,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或者急需救治,及时启动司法救助,必要时也可申请民政、共青团、妇联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积极对未成年被害人开展救助。(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