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劉春濤)近年來,孟加拉國船隻事故頻發,造成大量人員財產損失。分析人士認為,除船隻年久失修、超載嚴重等因素外,政府管理部門工作效率低、安全監管不力、執法不嚴等現象是導致事故的重要原因。
2月22日,一艘載有約150名乘客的渡船在達卡西北帕德瑪河與一艘貨船相撞後沉沒,事故造成至少70人死亡。就在半年前,在同一條河上,一艘載有200餘人的超載客船沉沒,造成至少48人死亡。統計顯示,過去14年裏,至少5000人在此類事故中喪生。
政府主管部門疏於管理是造成船隻事故的重要原因。孟加拉國河流密布,全國約有250條大小河流,船運是主要交通方式之一。孟加拉國道路運輸管理部門的一名官員表示,該國目前運營船隻有2萬艘,其中只有8000艘登記註冊,而符合安全運營標準的僅800艘。
孟加拉國船運部長沙賈汗·汗指出,船運部在加強河運安全方面的努力受多方面因素制約,政府內部處事程序繁瑣,安全措施執行時常受阻;部分官員存在以權謀私行為,不符合安全標準的船隻能夠獲得運營許可,還能輕易避開法律懲處。此外,在河運安全方面還存在資金不足的問題,這都是造成該國船隻事故頻發的重要原因。
預防沉船事故,孟加拉國政府並非無計可施,但政策落實緩慢,效果不佳。該國政府正在考慮採取新措施破除障礙,措施包括計劃允許私人參與河運碼頭建設和運營、將執法權從中央下放至地方、保證新船正式運營前接受嚴格檢查等。
對事故肇事者執法不嚴,是導致事故頻發的另一個重要原因。當地學者指出,相關部門不僅監管鬆懈,還存在執法不嚴的現象。去年8月發生的另一起沉船事故造成至少48人死亡,而船主並未受到應有處罰。有官員認為,沉船事故頻發、損失沉重,但相關部門對肇事者的懲處力度不夠。與事故造成的人員和財產損失相比,現有法規條例對事故責任人的懲處力度太輕。
在孟加拉國,對船隻事故的責任者都有著明確法律懲處措施。根據孟加拉國內河航運條例,運營船隻不得在發佈風暴警告後繼續運營,違者將被處以最多3年徒刑或最高3萬塔卡(約合384美元)的罰款;如果船主、船員不當操作導致事故,將被處以最多5年徒刑或最多10萬塔卡(約合1282美元)的罰款。但是,這些懲處措施未能得到有效執行。孟加拉國船運部負責訴訟事務的官員帕爾文·蘇爾坦納告訴新華社記者,現行內河航運條例的修改程序已啟動,新條例擬加重對肇事者的懲處。
分析人士認為,更多安全措施、更為健全的法律法規可以一定程度上減少孟加拉國船隻事故的發生,但以上工作還有賴於政府部門的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