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踪长江健康子公司失控,仍有4大疑团待解

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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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联社(南京,记者 王俊仙)讯, 自从此前发布《

长江健康子公司“爆雷”失控 A股公司缘何频发并购“魔咒”

》一文后,财联社记者持续追踪长江健康子公司华信制药失控事件,并与长江健康和子公司原实控人马俊华及其代理律师取得联系,试图还原事件真相。

在追踪过程中,此事件的4个疑团却挥散不去:一则尚无法看到原文的董事会决议,一份只有董事手写签字的备忘录,以及上市公司是否有权审计、子公司业绩承诺是否牵扯其中,双方各执己见。凡此种种,均让此次子公司失控事件笼上一层迷雾。

**谜团1:为何不付转让款? **

马俊华签署的《关于驳斥长江润发公司不实公告的声明》显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因长江润发(即长江医药)严重违约,马俊华拥有法定的解除双方协议的权利。

而马俊华认为对方严重违约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未如期收到转让款。

2018年7月,长江健康下属子公司长江医药,与华信制药原股东马俊华、刘瑞环等签署协议,拟以现金9.3亿元收购华信制药60%股权,其中4.21亿元转让款,将在华信制药完成2018年-2020年期间每年承诺业绩时,分三期向马俊华支付,每期1.4亿元。

但在华信制药完成2018年度业绩承诺后,长江医药只在去年9月2日支付了3000万元,剩余1.1亿元至今未支付。

4月13日,长江健康内部人士向财联社记者表示:“关于2018年度业绩承诺款,因为双方就支付的前置条件达成过一致,马俊华方面一直未能履行,因此没有全部支付。”

据悉,该前置条件,指的是一项董事会决议:在2019年5月17日召开的华信制药董事会上,长江健康方面与马俊华、刘瑞环就结合行业特点加快货款回收达成共识,明确在华信制药在货款回收达标后,长江医药再支付转让款项。

焦点集中到董事会决议上。但记者并未从长江健康和马俊华方面获得该董事会决议文件,双方均表示应由对方提供。

马俊华方委托律师北京都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桑圣元告诉财联社记者:“马俊华曾于2019年7月委托律师发催告函,要求对方限期付款,对方以已作出的董事会决议为由拒绝付款。马俊华于2019年10月向北京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原开庭时间为今年2月10日,因疫情原因推迟,日期待定。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内设机构,无权变更股东之间有关股权转让款支付的约定。即使作出相关决议,对协议双方股东均无效,否则涉嫌滥用大股东权利。”

4月13日,上海明伦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向财联社记者分析认为:“股权转让款支付条件的调整,应由交易双方进行约定,董事会决议确实不能起到变更交易双方付款条件的法律效力。”

谜团2:是否签署备忘录?

让马俊华不满的另一点是,长江健康方面无视双方达成的备忘录。

据马俊华提供给财联社记者的一份《备忘录》显示:马俊华、刘端环和长江医药就双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中转让款1.4亿元约定,第一笔3000万元由长江医药支付给马俊华,马俊华收到后3日内完成华信制药2018年度分红款5000万元;长江医药收到分红款后3日内向马俊华支付第二笔3000万元,双方签署本备忘录;马俊华规范完善相关业务手续后,长江医药在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尾款8000多万元。

与此同时,《备忘录》中马俊华对双方对赌期间生产经营事项做出承诺:确保相应产品应收款项在规定时间收回,否则马俊华弥补差额;长江医药支持华信制药正常生产经营和对外付款,马俊华对华信制药公章使用、生产经营、对外付款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若按照该《备忘录》执行,双方支付转让款的矛盾似乎将“迎刃而解”。

然而该备忘录并未获得长江健康方面认可。

上述长江健康内部人士表示:“马俊华方面提及的签署备忘录一事并不属实,长江健康多次找马俊华协商,但马俊华总是提出极不合法、合理的要求,并且一变再变。双方有过签署备忘录的想法,但最终未能协商一致。”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该备忘录甲乙双方签字和盖章栏均无签字盖章,仅在备忘录末端有一段手写文字——“此稿为最终定稿”,签字人是长江健康董事黄忠和,时间为2019年8月29日。

桑圣元告诉财联社记者,黄忠和是长江健康的执行董事,可以代表长江健康对外签署合同,并非不盖章就无效。同时长江健康付款3000万的行为,亦是用行动证明合同已成立并生效。

不过,王智斌认为:“在无对方签署的情况下,该备忘录也并不能对对方产生直接约束力。不过该备忘录以及董事会决议可以作为证据,证明股权转让双方就付款条件变更的磋商过程,如果这些证据确实可以证明双方就付款条件变更达成过一致,那么即便没有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法律也会保护有证据证明的口头磋商结果。”

谜团3:有权对华信制药审计吗?

“双方在法律理解上有些不太一致,所以现在等待仲裁处理结果。但这并不能作为拒绝审计的理由。” 上述长江健康内部人士表示,“现在华信方面拒绝审计,给出的理由之一便是转让款未支付。长江健康也一直被马俊华拿拒绝配合上市公司年度审计进行胁迫,而事实上支付转让款是上市公司与马俊华个人之间的纠纷,与上市公司对华信制药的合法审计完全没有关联,以未支付转让款而拒绝审计不合理。”

但马俊华并不这么认为。

“支付转让款和审计工作为同一法律关系,皆由股份转让合同引发。马俊华行使法定解除权后,原合同约定的 ‘由长江医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条款’无效,且长江医药事实上并不具有控股股东地位,其没有当然的权利委托审计。焦点是长江医药无权委托审计,而不是审与不审的问题。”桑圣元向财联社记者如是表示。

“我认为这不是有没有权利审计的问题,是股东有没有对公司知情权的问题。”王智斌表示,审计不是一项单独的权利。

所谓审计,实质是公司股东知情权的体现。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账簿,作为附随权利,股东也有权查阅、复制相应会计凭证,这些是股东的基本权利。股东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代为行使股东权利之后,该股东是否还需要第三方会计师出具审计意见,则与公司无关。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峰向财联社记者表示,支付转让款和审计工作是两种法律关系,还是同步依法推进比较好。在双方没有解约情况下,无论有什么纠纷,都应该按照子公司来照常处理。除非仲裁委解除了双方协议,那才是另一种法律关系。作为子公司相关人员来说,也要注意阻挠审计可能的处罚风险,这不仅仅是处罚上市公司的问题,子公司相关责任人员也应注意到,中毅达案件中处罚对象已经延伸到子公司高管、员工。

对于长江健康来说,能否按期完成对华信制药的审计是一个急迫问题,因为若无法及时完成,则其2019年年报很可能被出具非标意见,而一旦被财报被会计所出具非标意见,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就比较大。

谜团4:是否完成了2019年业绩承诺?

事实上,对于马俊华等拒绝审计华信制药的原因,长江健康方面认为还有一个深层次原因:“根据目前阿胶市场的情况,华信方面怕是难以完成业绩承诺,或将面临巨额业绩补偿款。”

根据长江健康此前曾公告,预计2019年度拟对华信制药计提商誉减值6.64亿元。2019年度,华信制药全年经营收益与预期相差较大,因为主营业务受当前整体宏观环境等因素影响,2019年度阿胶行业发生较大变化,阿胶产品的销量和市场规模增速呈下滑趋势;同时由于政府检验检疫政策变化、进口驴的成本大幅提高等因素,华信制药下属子公司进口活驴暂缓,也导致华信制药利润下降。

而根据马俊华和刘端环承诺,2019年和2020年,华信制药实现的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4亿元和1.96亿元。若未完成,则从当年应向马俊华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中予以扣减相应的业绩差额,若当期应付股份转让价款不足以扣减,不足部分由马俊华和刘端环以现金补偿。

桑圣元向记者表示:“2019年对赌协议已因马俊华向北京市仲裁委提出法定解除合同的仲裁请求而终止。不管业绩是否下滑,均不受原对赌条款的约束。”

王智斌认为,马俊华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但是在对方提出异议情况下,这个解除权并不能直接产生法律效力,还是需要仲裁的裁决,在没有生效的裁决之前,另外一方的股东权利还是应当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