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晚舟案裁决:“双重犯罪”的认定意味着什么

新京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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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太平洋时间5月27日上午11时,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副首席大法官福尔摩斯(Heather Holmes)就华为首席财务官孟晚舟是否涉嫌“双重犯罪”作出裁决。

“双重犯罪”在今年引渡听证会上首次被提及

在长达23页的裁决书中,福尔摩斯大法官拒绝认同孟晚舟一方的辩护论点,即“双重犯罪”指控“本质上是政治性的”,孟晚舟“在加拿大不构成犯罪”,因此应立即中止引渡进程,还孟晚舟以自由。

相反,他认定并原文引用了起诉方“孟案的本质是欺诈”意见,认为孟应对华为“涉嫌违反美国制裁条款和伊朗方面交易”负责,而这种“行为”会对加拿大境内的企业和个人利益构成侵害。

尽管在裁决书中同时提到,裁决“不涉及评判在加拿大境内对孟的行为作出是否犯罪裁定有没有合理性”,但裁决本身实际上已构成一种司法评判,即“加拿大司法体系未来将不会给孟晚舟引渡到美国构成实质性障碍”。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双重犯罪”的概念并非自2018年12月1日孟晚舟在途经温哥华国际机场被逮捕时就已经凸显的,而是直至2020年1月10日,才由加拿大联邦司法部代理律师在向法庭所提交报告中首次正面提及。

这个概念在10天后的引渡听证会上,便“后来居上”,成为法庭辩论的主题词,如今更俨然成为孟晚舟引渡成败的关键。

正因提出“双重犯罪”概念并使之迅速成为“关键词”的是加拿大联邦司法部的代理律师,所以“双重犯罪”事实上体现了加拿大联邦政府对此案的态度,即“一方面要竭力强调所谓的‘司法独立’,另一方面则为可能的引渡扫平障碍”。

孟晚舟反诉听证会开庭日期会延迟

北美是“善讼”的社会。加拿大联邦司法部的代理律师在1月20日重要听证会前,不惜节外生枝、甘冒风险,就表明他们对在北美司法体系中胜诉抱有充分把握——事实上,如果法庭裁定孟晚舟不构成“双重犯罪”,则孟晚舟完全有当庭获释的可能。

不仅如此,即便5月27日的法庭裁决果真否认了孟的“双重犯罪”,该代理律师方也会就此提起上诉,孟同样很难迅速从加拿大脱身。

涉事法庭认定“双重犯罪”成立,并不意味着引渡程序已就此结束,孟马上就会被引渡,从法律程序上,这仅仅意味着引渡程序的重启:原定6月15日,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将开庭审理孟晚舟一方反诉加拿大皇家骑警(RCMP)、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BSA)和美国联邦调查局(FBI)在2018年12月1日逮捕她时“执法不当”一案。但这一诉讼不论结果如何,都不会从根本上影响引渡裁决的结果。

下一次引渡听证会按原定计划,应被安排在6月15日的“孟晚舟反诉听证会”之后,但鉴于疫情应对措施的干扰和此次“双重犯罪”裁定结果影响,具体开庭日期及后续法律程序长度都会较原计划有出入。

孟是否会被引渡,法庭最终裁决结果,最早会在6-7月份出台。

但就目前看,“双重犯罪”的法律认定,基本上已决定了加拿大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司法体系对孟晚舟引渡案的“判决基调”。

如果判决为“引渡”,孟方还可以提起上诉,届时将由加拿大联邦司法部长裁定是否批准引渡,这是加拿大“司法独立”体系中行政体系“超越”的唯一直接环节。

但像前面所说的,“双重犯罪”概念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本就是加拿大联邦司法部代理律师的操作所致。很难想象,联邦司法部长届时对此案的态度会和自己部门的代理律师反着来。

就在今天上午,华为方面对此判决发声,称对判决表示失望,“我们一直相信孟女士是清白的,我们也将继续支持孟女士寻求公正判决和自由。”并称“孟女士的律师团队将不懈努力,确保正义得到伸张”。这也展示了当事方的立场——要寻求公正判决和确保伸张正义,而不会接受偏颇“裁判”。

到头来,该案判决是否经得起法律层面的多维审视,是否掺杂了“滥用其双边引渡条约对他国公民采取强制措施”的意味,显然也需置于法律框架下考量。

眼下孟晚舟引渡程序远未走完,理论上最终结果的出台也尚需时日,但鉴于时下复杂国际形势及各方政治的角力,孟晚舟案也许会陷入“持久战”的漩涡,有关方面应有相应的准备和应对,据理力争,维护权利。

□李厚何(专栏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