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市医保局2020年5月21日消息,近日,北京市医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的通知》(简称《通知》),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提出,大病职工高额医疗费用可“二次报销”。目前,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门诊报销封顶线2万元,住院报销封顶线50万元。参保职工在享受上一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扣除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金额后,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二次报销”。2019年起付标准为39525元。
《通知》明确,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均可自动纳入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范围,单位和个人无需额外缴纳医疗保险费。
关于报销比例,《通知》规定,参保职工起付标准以上(不含)部分累加5万元(含)以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60%;超过5万元(不含)以上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70%,上不封顶。
北京市医保局还举例说明,参保职工老王患有大病,在2019年发生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并扣除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金额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仍有20万元。
根据城镇职工大病保障规定,39525元以上的160475元由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机制进行“二次报销”。其中,5万元以内部分,二次报销60%,即基金支付3万元;5万元以上的部分110475元,二次报销70%,即基金支付77332.5元;经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二次报销”,共计可减轻该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负担107332.5元。
北京市医保局表示,北京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参保职工2019年度医药费用纳入大病医疗保障报销范围,可减轻个人医药费负担1.68亿元。
资料显示,2014年4月,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正式建立了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此番建立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制度,被视为北京市在职工医疗救助上的一次重要制度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