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北京银保监局官网发布《北京银行保险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批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共五章21条,自4月6日起生效。
据介绍,《办法》重点从三方面规范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批。
一是加大审查调查力度。综合运用审核申请材料、调查从业经历、核查信访举报材料等多种方式,审查拟任人员是否具备履职基本条件,加强对拟任人员任职回避情况的核查。
二是强化考察谈话要求。根据机构和岗位重要性等因素,明确不同类型银行保险机构高管人员的必谈范围。根据拟任人员的申请材料、所在机构类型和风险状况、拟任职务级别和岗位特点,确定考察谈话内容要点。
三是压实机构选人用人责任。督导辖内机构充分履行对拟任人员的任职前调查义务,完善高管人员任职后评估机制,通过开展培训、组织考试等方式加强高管人员后续教育。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该《办法》涉及的应进行考察谈话的高管人员包括:
中资商业银行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其他董事会成员以及董事会秘书,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风险总监、合规总监、财务总监(农村中小银行)、总审计师、总会计师、首席信息官,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总行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农业发展银行),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外资商业银行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首席运营官、首席风险控制官、首席财务官、首席信息(技术)官,分行行长及外国银行代表处首席代表;
信托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其他董事会成员以及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风险总监、合规总监、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总审计师、运营总监、信息总监;
财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公司总经理,财务公司境外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保险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公司总经理;
其他非银行法人金融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风险总监、合规总监、信息总监、运营总监;其他虽未担任上述职务,但拟实际履行上述所列高管人员职责的人员。
北京银保监局方面表示,将以《办法》出台为契机,进一步规范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批工作,强化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提升辖内高管人员履职能力。
附《北京银行保险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批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