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別"三無"時代 銀監會12條禁令監管P2P

亞太日報

text

【亞太日報訊】長期處於“無門檻、無標準、無監管”的網貸行業,終於迎來了監管時代。在歷時兩年半的調研後,監管層終於開始對網路借貸業務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

中國資金管理網12月29日綜合報導,12月28日銀監會發佈關於《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明確了網貸平臺資訊仲介的定位,並對網貸平臺的監管主體、負面清單、資訊披露等做了詳盡說明。

監管分工明確

網貸行業經歷了近三年的爆發式增長,發展成兩千多家平臺良莠不齊的局面,自融、跑路等風險頻發,到底由誰來監管P2P這一“燙手山芋”,成為外界最為關注的焦點。

今年7月份,央行聯合十部委下發互聯網金融指導意見,首次規定網貸行業由銀監會監管。《徵求意見稿》則更加細化了這一規定:銀監會負責對網貸平臺業務活動制定統一的規範發展政策措施和監督管理制度,指導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做好網路借貸規範引導和風險處置工作。

此外,推進行業基礎設施建設、建立網路借貸行業中央資料庫,以及指導網路借貸行業自律組織也是銀監會的重點工作之一。騰訊財經獲悉,銀監會正在醞釀成立全國網路借貸行業協會,作為全行業的自律組織。《徵求意見稿》還規定,工業和資訊化部負責對網貸平臺業務活動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公安部牽頭負責對網貸平臺業務活動進行互聯網安全監管,打擊網路借貸涉及的金融犯罪工作;國家互聯網資訊管理辦公室負責對金融資訊服務、互聯網資訊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

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則實際承擔起日常監管職責。除了負責本轄區網貸平臺的規範引導、備案管理和風險防範、處置工作,還需指導本轄區網路借貸行業自律組織。值得一提的是,銀監會最終採用備案制,而不是牌照制的監管模式。此前曾出現在監管細則討論稿中的註冊資本金、單筆借款金額、杠杆比的限制,最終都未被採用,大大降低了行業的准入門檻。

12條負面清單

《徵求意見稿》中最“重磅”的莫過於,對網貸平臺的12條負面清單,包括:平臺自融;歸集投資人資金;承諾保本保息;向非實名制註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專案;發放貸款;拆標;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代銷;虛構、誇大融資專案的真實性;借款資金投資股票市場;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以及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其中,不得自融、不得搞資金池、不得提供擔保等規定均在預期之內,與此前監管層一只強調的“四條紅線”如出一轍。只是以成文的規定將之確定下來。而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這一條,對主流網貸平臺影響較大。包括陸金所、人人貸、積木盒子在內的老牌網貸平臺,近兩年均在往綜合理財平臺轉型,一些平臺申請了基金代銷等牌照,拓展業務。

不過,此前曾熱議的債券轉讓等業務,並未出現在負面清單之中。

資訊披露嚴苛

《徵求意見稿》用較長的篇幅,對網貸業務活動的資訊披露作出嚴格的限定,包括借款人的基本資訊、融資專案基本資訊、風險評估及可能產生的風險結果等等。而對網貸平臺自身的資訊披露要求也近乎嚴苛:需在官網顯著位置披露本機構所撮合借貸專案交易金額、交易筆數、借貸餘額、最大單戶借款餘額占比、最大10戶借款餘額占比、借款逾期金額、代償金額、借貸逾期率、借貸壞賬率、出借人數量、借款人數量、客戶投訴情況等經營管理資訊。

此外,網貸平臺還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定期對本機構出借人與借款人資金存管、資訊披露情況、資訊科技基礎設施安全、經營合規性等重點環節實施審計,並且應當聘請有資質的資訊安全測評認證機構定期對資訊安全實施測評認證,向出借人與借款人、工商登記註冊地省級網路借貸行業自律組織等披露審計和測評認證結果。

在短融網CEO王坤看來,對第三方審計和全面的資訊公開的要求,是《徵求意見稿》的一大亮點,有點類似於上市公司的制度,力度比想像的要大,有利於改變目前嚴重的“劣幣驅逐良幣”的現狀。

線下模式終結

隨著P2P線上獲客的成本越來越高,加上行業普遍面臨的“資產荒”。大量鋪設線下網點,在獲客的同時也能開拓資產端,成為不少網貸平臺的選擇。《徵求意見稿》則提到,除信用資訊採集、核實、貸後跟蹤、抵質押管理等風險管理,及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明確的部分必要經營環節外,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不得在互聯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及其他電子管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開展業務。

《徵求意見稿》最後提到,將給予網貸平臺18個月的過渡期,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除違法犯罪行為外,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求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