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倡設集體訴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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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引入集體訴訟機制,從而強化尋求司法公正的渠道。新華社發。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28日發表報告書,建議香港採納集體訴訟機制,並建議機制採用“選擇退出模式,並先由消費者案件開始,以免不當地助長訴訟。

法律改革委員會集體訴訟小組委員會主席梁定邦說,這個循序漸進的做法的另一好處,是可讓法院和社會累積相關程序的經驗。通過累積所得的經驗,評估集體訴訟機制是否應該採納,以及應在何時擴及其他類別的案件。

報告書指出,引入全面的集體訴訟機制,可強化尋求司法公正的渠道,提供有效、清晰和可行的機制,最常採用的情況,是某人的行徑對大批人士造成不利影響,但每一名受影響者的損失程度,均不足以令個別提出的訴訟符合經濟原則,如消費者保障、保險、人身傷害等。

報告書建議,集體訴訟機制應首先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推行,並在五年後,直至新程序的案例法確立累積足夠經驗時,才延伸至區域法院。如機制最終延伸至區域法院,則法官也應獲賦權把複雜的案件轉介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

報告書還建議機制應採用“選擇退出模式,當案件獲法庭核證為適合以集體訴訟的方式進行,有關集體的成員,除非在法庭命令所訂明的時限內“選擇退出集體訴訟,否則便自動受該宗訴訟所約束。

如法律程序涉及香港以外的當事人,便應以“選擇加入程序作為預設模式,法庭具有酌情權,可在案件的特有情況構成足夠理由時採用相關程序。

梁定邦說,由於不大可能在短期內設立全面訴訟出資機制,消費者委員會的消費者訴訟基金應獲適當投放資源,供資助消費者提出訴訟,令集體訴訟機制得以早日啟動,稍後還可考慮設立全面的集體訴訟基金,把適用範圍延伸至消費者委員會範疇以外的訴訟。

在集體訴訟中,原告代表人是代表自己和所有其他人提出訴訟,這些人對所指稱的相同或相近過失有權提出申索,而他們的申索帶出相同的法律或事實問題。有需要採用這套機制的最常見情況,是某人的行徑對大批人士造成不利影響,但每一名受影響者的損失程度,均不足以令個別提出的訴訟符合經濟原則。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負責研究由律政司司長或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轉交該會的有關香港法律的課題,以進行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