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多地出台“生理假”遭遇執行難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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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日報訊】(記者王菲菲、王井懷)近期,寧夏擬出臺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其中提出的“生理假”引發輿論熱議。實際上,類似規定已出臺了20多年,至今仍有許多人不了解“生理假”。

寧夏相關規定指出,患有重度痛經或者經量過多的女職工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可以給予1至2天的休假。

事實上,“生理假”至少有23年的歷史。1993年,衛生部、勞動部等部門聯合下發《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提出“患有重度痛經及月經過多的女職工,經醫療或婦幼保健機構確診後,月經期間可適當給予1至2天的休假”。

近年來,各地對女性“生理假”的保護再次引發關注。截至目前,安徽、山西等多個省份在地方性規定中明確了女性勞動者的這一權益。

然而,現實中“生理假”卻遭遇“一頭熱”——少有女職工申請。在太原一家大型國有企業,工會女工部負責人告訴記者,該企業在上世紀90年代執行過“生理假”的規定,當時幾乎人人都請假。但後來工資改革與工作量掛鉤,女職工們又不請假了。近十幾年來幾乎沒人提起“生理假”,也沒人請假了。

在婦產科工作20多年的山西醫科大學第二醫院婦產科醫生陳貴嶺告訴記者,來開痛經診斷證明的人並不多,一年只有兩三個人。

許多女性反映,遇到痛經引發身體不適的情況,女性傾向於硬撐。如果狀態實在不好,多數人會以“病假”的形式向領導請假,極少有人休過專門為女職工設置的“生理假”。

一項意在保護女性勞動者權益的好政策卻為何遭遇執行難呢?

廣東盛唐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丁龍認為,首先,休假前提是重度痛經或月經過多,且需要相關機構確診。如何判斷重度或過多,難以有客觀認定的標準,有關機構缺乏確診的依據;其次,即便確診,很多地方的規定中使用的措辭是“可以給予”而非“應當給予”,這使得是否給予休假並非是強制性的,賦予用人單位一定的彈性;第三,對於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沒有明確界定。

在太原一家網絡公司工作的小艾說,“生理假”是福音,但可操作性不強。“一般都規定要有醫療機構證明,那就太麻煩了。難道我還要忍著疼痛先跑到醫院開證明,再回到單位來請假?”

丁龍認為,從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角度考慮,企業應給予員工“生理假”,但不必帶薪休假,可以納入病假範疇處理,適用病假的有關規定。病假期間無需支付全額勞動報酬,這樣既利於員工身心健康,又不會因此加重企業負擔,勞資關係也得以健康發展。

對此,參與制定《山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的山西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工青婦處處長胡素鋒則認為,痛經對部分女職工身體的損害、對工作的影響是很大的,特別是在高處、低溫、冷水、持久站立等崗位上工作的女性,對她們的影響更大。“從人文關懷角度來看,明確提出‘生理假’是很有必要的。”

儘管如此,一些專家仍擔心“好心可能辦了壞事”。中國社科院人口與勞動經濟研究所助理研究員向晶認為,是否痛經是女性的個體感受,如果在某一區域大規模推廣,可能會加重勞動力市場對女性就業的歧視。

針對女職工帶薪休假增多會加大企業用工成本、降低用人單位雇傭女職工的意願的問題,胡素鋒認為這種擔心是有道理的,但從哺育後代的角度來考慮,增強對女職工的保護是必要的,企業可用輪班倒休等方式來保護需要請“生理假”的女職工。

專家表示,解決女性“生理期”保護落地生根的問題,需要工會組織扮演好“娘家人”的角色,勞動監察部門需要及時將女職工勞動保護納入社會信用體系並向社會公佈,敦促用人單位提高女職工勞動保護責任意識,切實保護女職工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