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A股走强,部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不当营销和违规经营问题又开始冒头。近日,上海证监局的一连两则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再一次引起行业关注。
上海证监局官网公示的一则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对海南港澳资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采取了责令改正及责令暂停新增客户九个月的监督管理措施。
同时,上海证监局也对上海亚商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采取了责令改正及责令暂停新增客户六个月的监督管理措施。
财联社记者梳理发现,无证荐股,虚假、夸大、误导性宣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完善,是投顾服务公司出现违规行为的重灾区。而监管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很大,自去年以来有六成罚单都做出了限制展业的措施。
元老级投顾被罚,暂停新增客户六个月
决定书中披露,海南港澳资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对客户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营销宣传及承诺保证收益;二是部分营销人员在不具备证券投资顾问资格的情况下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建议;三是在提供投资顾问服务时引用信息或资料时未标明出处和著作权人,未说明引用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发布时间;四是未及时报告业务场所变化情况;五是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过程中未告知客户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等信息;六是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不健全;七是业务推广、服务提供等环节未完整留痕,部分营销留痕与产品种类不对应,留痕管理有效性不足。
而上海亚商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未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未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二是未按时报告业务场所、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人员变化情况;三是业务制度和内控管理不健全,合规管理不到位;四是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未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五是留痕管理有效性不足;六是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
两则处罚决定书中反映出了上海亚商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及海南港澳资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投顾人员管理不到位、合规管理薄弱、内部控制不健全等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被监管处罚的上海亚商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是中国本土成立最早、最具影响力的提供证券投资及战略管理方面咨询的专业机构,也是最早获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咨询牌照的投顾公司。
自2019年开始,监管对投资咨询机构开启严监管态势。据财联社不完全统计,近半月内就有至少4家明星投顾公司被处罚,分别是东方财富证券研究所、湖南巨景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天府新区分公司、北京中资北方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及本次的上海亚商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三项违规是投顾业务违规重灾区
去年监管趋严格,截至目前,全行业已有超1/4的投顾公司接受过监管“敲打”。
记者梳理发现,有三项违规行为是投顾公司最频繁踩踏的“红线”,分别为无证人员向客户提供投顾服务,虚假、夸大获误导性宣传或者向投资者承诺收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完善,甚至有公司“屡触红线”。
在券商向财富管理转型过程中,投顾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据中证协公布的相关数据,一名投顾要服务3000名左右的自然人投资者,投顾缺口大是行业一大难题。所以,在证券行业中就存在一个乱象,即无证投顾向投资者提供服务。
例如陕西巨丰投资资讯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巨景证券投顾公司、河南和信证券投顾公司、广东博众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大连华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等,其中陕西巨丰、大连华讯均有数个分支机构曾因无证投顾提供服务而受罚。
值得一提的是,“无证荐股”的现象在券商投顾展业中也有存在。近两年来随着监管趋严,财达证券、天风证券、平安证券等都有营业部员工因存在无证荐股的行为被监管处罚。
近半投顾公司因虚假夸大宣传受罚
相比“无证荐股”,一些持证投顾在日常展业中存在的违规行为也不容忽视。自2019年初至今,投资咨询公司收到的罚单中,超半数都涉及投顾人员在对投资者进行咨询建议时,存在虚假、夸大获误导性宣传或者承诺收益的行为。
例如2019年7月,北京首证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被北京证监局暂停新增客户1年。该公司受罚的原因之一在于该公司业务人员向客户承诺收益,并通过微信向客户发送了“这个票100%成功”“一个月至少20%收益”“大概做一个半月收益50%”等信息;此外,该公司还存在虚假、不实、误导性宣传,部分业务人员通过微信向客户发送了“我们的价格是经过证监会统一批准的,你不要犹豫”“老师推荐的每一只股票都在证监会有备案,随时可查”等信息。
前海开源基金杨德龙此前对记者表示,如果说“无证荐股”是一个管理的风险点,那么对持证投顾的管理更是难点。持投顾资格的从业人员若出现违规荐股行为,甚至私下跟客户签约提佣或收费,客户表示在行业协会和营业部公示栏看到该员工确实为券商的投顾,反而更容易受骗。
执业规范对从业人员推广证券投顾业务时提出七大禁区,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从业人员在推广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时,禁止虚假、不实、误导性营销宣传,不得有以下七项行为,包括欺诈客户,向客户承诺确定收益或收益范围,向客户承诺承担投资损失,对过往业绩进行夸大宣传,仅宣传所提供产品的功能但不说明产品的局限性,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者认为没有风险的表述,对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时间、自身实力等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