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中国银保监会营口监管分局公示了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营银保监罚决〔2021〕1号、2号)。据查,因意外险业务经营中存在实际承保费率高于备案费率等三项违法行为,幸福人寿营口中心支公司被罚10万元,副总经理刘巍被警告并罚款1万元。
营口银保监分局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对幸福人寿营口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幸福人寿营口中心支公司存在存在三项违法行为。具体来看:
意外险业务实际承保费率显著高于备案费率行为
幸福人寿营口中心支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0日承保的17件团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期限在一年期及一年期以内,涉及保费309.9万元,费率为基准费率的134.9%-248.69%,且未见变更经审批或备案的保险费率的批单、批注或者补充协议等资料。属于费率浮动超出基准费率30%以上且无合理调整依据及费率调整审批手续,违背精算原理及幸福人寿总公司短期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
保险条款费率与备案条款费率不一致行为
幸福人寿营口中心支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0日承保的17件团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中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和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未按该公司备案的费率表区分“水路”“公路”“铁路”“航空”“私家车”相应年费率。涉及保费97.76万元。
意外险中介费用率大幅超出预定费用率行为
《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幸福团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精算报告》显示,幸福团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为25%。幸福人寿营口中心支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0日承保的3件团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向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率超出预定费用率水平15%以上,涉及保费金额192万元,对应手续费支付金额113.40万元。
幸福人寿营口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刘巍对上述三项行为负直接责任。
综上,营口银保监分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幸福人寿营口中心支公司予以人民币10万元罚款,决定对直接责任人刘巍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公开资料显示,幸福人寿于2007年11月成立,注册资本金达101.3亿元,总部设在北京,在全国设有22家省级分公司,开设各级分支机构253家。
幸福人寿在成立8年后才实现盈利。在2009~2014年连续6年亏损,累计亏损额接近34亿元后,2015年幸福人寿迎来转机,当年净利润达3.35亿元,不过,随后的2016、2017年盈利额却有所收窄,当年净利润分别为0.18亿元和0.49亿元。2018年更是以68亿元的亏损成为当年保险业“亏损王”。
巨亏之下,2019年幸福人寿迎来股权变动,原实控股东,持股幸福人寿51%股权的中国信达,挂牌出清所持股权。2020年7月,大股东正式易主。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紫光集团旗下诚泰保险和东莞交投集团成为幸福人寿前两大股东,持股分别为30%和20.995%。目前,幸福人寿原班管理团队在诚泰保险接手后已悉数“换血”。
界面记者根据幸福人寿披露2020年四个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统计,2020年,幸福人寿实现保险业务收入96.55亿元,净利润达0.82亿元。对比2019年保险业务收入82.47亿元、净利润0.76亿元,两项数据均实现微幅上涨。
此外,幸福人寿已连续两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为B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