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贵州银保监局处罚信息表显示,贵阳银行存在以自有资金借道发放信托贷款,大部分用于置换表内信贷资产及承接类信贷资产隐匿不良的违法违规行为,贵州监管局对其处以罚款30万元。
对处罚信息公开表中所提及的违法违规事由财联社记者向信托分析人士进行采访,该人士称,“以自有资金借道发放信托贷款”是银行用自己表内资金通过信托公司发贷款,把表内贷款还了,这样银行就腾挪了信贷资产额度,可以发放新的信贷,同时投资资产也增多了,但是其本质是通过信托贷款借旧换新。
该人士继续分析,可能是银行把自有资金通过信托公司放贷出去,然后自己再拿放出去的资金,把以前的不良还上,实现“隐匿不良”。这里银行即是信托投资者,又是信托融资者,并不涉及对外募资,但这样操作需要信托公司配合,银行与信托公司同样违规,但是监管可能主要处罚银行。
据了解,类信贷业务本质就是信贷业务,但是名义上是同业投资业务,具有非常高的隐蔽性,是商业银行与监管之间博弈的一种资产形态创新。
2008年底的四万亿刺激计划催生了一股信贷狂潮,银行与信托开始合作设计相应的信托产品来规避各种限制,使得表内被限制的信贷资产以同业业务或表外业务的形式承接。监管部门也逐步出台多项政策对部分行业的授信进行限制,以约束信托通道业务和同业业务。
2009年12月,银监会在《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为规范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行为,要求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 在信托资产管理中拥有主导地位, 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实施等实质管理和决策职责。同时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将尽职调查职责委托给其他机构,信托计划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
2014年4月,银监会下发《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明确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的参与主体责任,金融机构之间的交叉产品和合作业务,必须以合同形式明确项目的风险责任承担主体,提供通道的一方为项目事务风险的管理主体,厘清权利义务,并由风险承担主体的行业归口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切实落实风险防控责任。进一步加强业务现场检查,防止以抽屉协议等形式规避监管
2014年5月,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合理配置同业业务的资金来源及运用,将同业业务置于流动性管理框架之下,加强期限错配管理,控制好流动性风险。各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符合所属金融监管部门的规范要求。分支机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统一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并将同业业务纳入全机构统一授信体系,由总部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