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1日,在济南开往北京的G334次列车上,一名男子先行坐在了一位女乘客的座位上,并在女乘客上车后继续“霸座”,乘务人员前来沟通时,该男子瘫坐在座位上称“起不来”。
有网友拍下这段视频上传至微博引发关注,舆论发酵后,济南铁路局回应称,该男子行为属道德问题,最终他被铁路警方处以治安罚款200元,并在一定期限内被限制购票乘坐火车。
事后证明,此事并非孤例,“霸座”一词近年来多次引发舆论热议,甚至成为年度社会生活类十大流行语。当时有媒体评论称,公共交通工具上频频发生的“霸座”事件不能仅从道德层面施以限制,而是应从法律层面做出规制。
此前,“霸座”行为多被纳入治安管理处罚的范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由行政机关对行为人给予相应的警告、罚款或拘留。近年来,国家发改委、中国铁路总公司和民航局等部门均曾以发布文件的形式,将包括“霸座”在内的扰乱运输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征信体系,限制当事人乘坐火车、高铁和飞机等。
即便如此,近期媒体报道中,“霸座”情况仍不少见。重庆市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斌向界面新闻分析,对于“霸座”旅客而言,破坏潜在规则的违规成本低,一般的道德谴责和罚款等行政处罚难以形成威慑力,导致“霸座者”抱有侥幸心理。
对此,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霸座”现象专门作出规定,或将使这一反常社会现象成为历史。
现行合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条提出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但对违反“对号入座规则”等行为没有约束性规定,遭遇霸座的旅客很难依据合同法追究其他旅客或承运人的责任。所以,在这项条款的基础上,民法典合同编第八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
“这意味着乘客所坐座位与自己有效客票上记载的座位号不一致,便属于违反客运合同约定的行为,即违法行为。”王斌说。
王斌解释,原本对“霸座”行为进行规制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是行政法,强调执法机关和违反行政法规的主体之间的关系,这种执法关系面临许多不确定性,例如执法者是否在场,是否能严格、良性地执法等。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界定标准不明确,执法机关在执法时不易作出判断。
“民法强调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其与行政法形成合力,可加强法律实施的效果,更易对霸座产生约束作用。”王斌说,“缔结合同体现的是最基本的契约精神,当客运人购票成功,客运公司和客运人直接就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如果客运人无法坐上合同约定的座位,其就有权追究客运公司的违约责任。这一条款同时有向社会弘扬诚信与契约精神的积极教育意义。”
民法典实施后,在现实中如果真的遭遇被“霸座”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王斌建议,乘客可以找客运公司,与列车乘务工作人员沟通,要求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被霸座”的状况无法得到解决,则可保留追究承运人违约的权利。
律法辑要:
买货卖货、借钱还钱、乘坐公共交通出行……尽管不是每次都白纸黑字签下合同,但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大小事务都和合同息息相关。在司法和仲裁实践中,合同案件远多于其他民事案件,在民法典中,合同编共526条,几乎占据了民法典的半壁江山。
民法典合同编在1999年合同法的基础上修订成型,与现行合同法相比,增加了136条、删除了37条、修改了153条条款。针对合同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合同编给出回应以实现经济发展与法律体系之间的契合,也因此成为规则变动幅度最大的民法典分编。弘扬契约精神,是合同编的根本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