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记者|刘甜 记者|张晓云
“李鬼”冒充“李逵”,“华荣”伪装“华融”,一场伪造公章注销抵押的偷天换日骗局在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房产管理局上演。
债务人伪造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相关证明办理三套房产的抵押注销手续,但房管局科员竟然没有发现所盖公章为“华荣”而非“华融”,一字之差导致华融公司损失1618余万元。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判决书显示,2017年6月,七台河市房产管理局档案室科员王某娟在给王某、谢某办理三户房屋抵押注销业务过程中,在受让方华融公司公章与原始印章不一致的情况下,没有核对出所提供的三套《不动产登记证明》和《关于解除抵押的说明》系仿造。而王某、谢某将三户房屋解除抵押后,变卖两户得款420万元,抵押给小额贷款公司一户得款300万元,造成华融公司损失担保金额1618.46万元。
2018年12月18日,被告人人王某娟被七台河市桃山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2020年7月,一审法院作为判决,王某娟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欠债不还,东窗事发
追本溯源,双方的债务纠纷是如何发生的?而这场骗局又是如何被戳穿?
公开资料显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财政部下属的非银行性金融机构,主要业务是收购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进行重组处置,是四大AMC之一。
据华融公司商务副经理金某的证词,华融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与黑龙江省天龙浩经贸集团农产品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龙浩公司”)及盛昌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昌公司”)三方签署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
协议约定,华融公司以6000万元收购了天龙浩公司享有的盛昌公司6000万的债权,还款宽限期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18年12月14日止,谢某及王某分别为两家公司的法人。此外,谢某又用其名下位于七台河市桃山区工会大厦的三套房产作为抵押物为王某和华融公司的债务做担保并签订了抵押协议。
之后,盛昌公司按照还款协议上约定的比率向华融公司偿还重组宽限补偿金,但只偿还到了2017年9月,于是在2018年8月,华融公司派金某等员工到七台河市房产局查询谢文斌作为抵押物的三套房产档案。
然而就在查询档案的过程中,金某等人发现这三套房产均已解除抵押,档案中有一份关于解除抵押的说明,落款正是华融公司,并加盖了公司公章,此外,还有一份不动产登记证明。但华融公司并没有解除抵押登记,更从未向七台河市房产局提供过任何材料,该三套房产的不动产登记证明目前仍在华融公司保管。
至此,华融公司才发现,自己的公章被人伪造了。
在发现该三处房产抵押解除抵押后,华融公司曾与王某取得电话联系,但王某拒不见面。
失之“一字
”
,谬以
“
千万
”
让人费解的是,这伪造的公章是如何蒙混过关?
据被告人王某娟供述,谢某和王某系夫妻关系,2017年6月7日,两人来办理房屋抵押注销业务,然而当时自己正在给其他人办理业务,就让档案室负责人、同时也是自己的二姑给两人办理了登记。
登完记后,档案室负责人让王某将三套《不动产登记证明》和《关于解除抵押的说明》原件都复印了一遍,并将档案号写在了《关于解除抵押的说明》上面。之后,王某娟二姑将三套复印件留在窗口,并让把三套原件提供给档案室的档案员去查档。
随后,王某娟前往档案室看到档案员已将谢某办理抵押贷款的三份档案全都找了出来,她将档案和之前债务人提供的原件进行了核对,然而,当时她并没有发现问题。于是,王某娟将谢某的三户房产房照拿到工作所在窗口,办理了三套房屋的抵押注销事项,并让谢某在登记表上签字,同时把三套复印件上盖的档案室的公章连同房照都交给了谢某,让他到不动产窗口办理解除抵押手续。
在这看似合规的流程下,债务人到底是如何在办事人员眼皮子底下“偷天换日”的呢?
“两个公章分别是光荣的‘荣’和金融的‘融’。由于当天办理业务的人比较多,我马虎了,没有核对出来,是我工作的失职。”王某娟一番供述,道出实情。
王某娟称,三份《关于解除抵押的说明》原件落款单位都是“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但加盖的公章却是“中国华荣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和谢某办理抵押贷款时债权单位加盖的公章不一致。
然而,正是这一字之差,以及王某娟的疏忽大意,造成了华融公司上千万元的经济损失。
玩忽职守,获刑三年
一时的疏忽,即使不是有意为之,被告人也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娟作为七台河市房产管理局档案室工作人员,在办理房屋抵押注销业务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被害人华融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但法院考虑到王某娟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此外,王某娟系怀孕妇女,并且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
2020年7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娟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