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双浦镇湖埠自来水异常事故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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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8月30日电 据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网站消息,日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发布了“7.26”双浦镇湖埠自来水异常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提出,因设备总包方施工安装过程中存在缺陷以及设备运营单位当日不按规范操作,在滤罐反冲洗过程中反冲洗水输送管的瞬时压力大于自来水管水压时,引发了反冲洗水通过处置点内备用给水管进入市政自来水管,导致发生此次事故。

2020年7月26日上午,歙县敬一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曹良通知公司设备操作员刘强开机试进料,刘强接到指令后,未按照规范对整套系统、设备阀门、水泵工作状态进行检查和操作,造成滤罐内反冲洗水通过处置点内给水管进入市政自来水管,影响湖埠村446户(表)用水安全。

调查报告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1.广州希奕餐厨降解设备有限公司在双浦易腐垃圾处置点设备安装现场负责人李南山,未按公司提供的设备安装管线图纸,且未经公司同意,擅自违规安装,致使备用给水管与生活饮用水管连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2.歙县敬一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兼项目现场直接负责人曹良,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检查、督促本单位员工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歙县敬一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设备操作员刘强,安全意识淡薄,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未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在作业过程中,未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整套系统、设备阀门、水泵工作状态进行检查和操作。

调查报告认定,事故的间接原因为:1.歙县敬一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落实,未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操作规程;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广州希奕餐厨降解设备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3.杭州西湖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严格,在设备的设计和安装过程中未严格把关;在处置点的运营过程中未有效监督运营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在水管止回位置设置倒流防止设施。

4.杭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之江分公司,对双浦易腐垃圾处置点用水监测不力,安全风险意识不强,未跟踪倒流防止设施的设置;在接到村民投诉后,关闭进村供水阀门、通告用户等应急措施不及时不到位。

调查报告提出,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报告建议司法机关处理李南山、曹良和刘强3人;建议纪委监委处理杭州西湖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赵峰和分管副总经理赵国建;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给予歙县敬一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等。

具体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如下:

(一)建议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1.李南山,作为广州希奕餐厨降解设备有限公司在双浦易腐垃圾处置点设备安装现场负责人,未按照公司提供的设备安装管线图纸,且未经公司同意,擅自违规安装,致使备用给水管与生活饮用水管连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其行为造成事故的发生,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曹良,作为歙县敬一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兼项目现场直接负责人,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检查、督促本单位员工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刘强,歙县敬一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设备操作员,安全意识淡薄,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未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在作业过程中,未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整套系统、设备阀门、水泵工作状态进行检查和操作。其行为造成事故的发生,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纪委监委处理人员 杭州西湖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赵峰和分管副总经理赵国建,疏于管理,未有效督促相关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区纪委监委处理。

(三)对事故相关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歙县敬一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落实;未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操作规程;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广州希奕餐厨降解设备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杭州西湖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严格,在设备的设计和安装过程中未严格把关;在处置点的运营过程中未有效监督运营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在水管止回位置设置倒流防止设施。建议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四)对公司内部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杭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之江分公司,安全风险意识不强,对双浦易腐垃圾处置点用水监测不力,未跟踪倒流防止设施的设置;在突发情况下,应急处置措施不到位。建议由杭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