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加速,专家建议赋予“试错权”

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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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5年后,我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驶上快车道。

2020年3月11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农村政策与改革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今年将全面推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力争改革覆盖面扩大到所有涉农县(市、区)。

所谓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探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

“从2015年少数县展开试点,到2018年扩大到全国15个省份,再到如今31个省份全面推开,可以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农村改革以来第二次大的改革。”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孔祥智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称。

孔祥智表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涉及农村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结合试点情况来看,这一变革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乡村振兴会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须尽快全面铺开。

农业农村部曾透露,经过长期的发展积累,目前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土地等资源性资产66.9亿亩,各类账面资产2.86万亿元,大体上全国平均每个村500万,东部地区农村有近千万元。

2015年以来,全国先后开展了四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已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整省试点,其余省份中北京、上海、浙江已经基本完成改革,目前尚有山西、内蒙古、辽宁、湖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云南、西藏、甘肃、青海、新疆等13个省份没有开展整省试点。

2016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就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作出安排。按照部署,从2017年开始,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然后有序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改革。

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于3月7日发布的消息称,2015年中国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以来,已有超过22.7万个村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全部试点任务将于明年10月底基本完成。

“我们走过很多地方,大部分改革还是卓有成效的,一方面是把集体资产、资源摸清了,另一方面是把资产关系厘清了,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资产运作,可以说盘活了资源。”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王小映对界面新闻表示。

孔祥智表示,各地改革试点除了摸清农村集体经济的家底外,还量化到人,组建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彻底改变了以前村民委员会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局面。

此外,一些地方组建了经济合作社,尽管没有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但农业农村部给予了市场编码,可以参与市场交易,成熟的也可以注册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相当多的地方通过改革促进了集体经济的发展。

“虽然个别地方改革推进的速度相对缓慢,但形式上基本完成了按计划需要2019年底完成的清产核资的硬任务。”山东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孟光辉表示,从改革的路径和形式来看,各试点地区基于具体情况差别,做法上有所区别,但实际大同小异。

界面新闻注意到,我国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并没有发布完全统一适用的具体规则,国家要求尊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愿,并从实际出发,所以各地试点主要差别体现在集体成员资格认定、产权量化方法和股权管理制度等方面。

比如在集体成员资格认定方面,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将政策性移民等11类人员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对因上学、投亲靠友等4类“空挂户”人员,不予认定,而湖南长沙市岳麓区则出台文件规定,确定是否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以2015年12月31日为时间节点来进行认定。

孔祥智表示,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主要是解决两大问题,“一是人的问题,即哪些人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多少股份?同时要处理好在册农业户口的农嫁女、丧偶妇女、离异妇女、入赘女婿及其子女等问题。二是权的问题,即量化到每一位成员的股份究竟有哪些权利?仅仅分红是不够的,要使其活起来,能够流转,这样集体经济组织就活了。”

对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面临的的难点,孟光辉提及,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集体经济组织有的面临空壳化问题,合作社的税收问题也是争议的焦点,此外,“一些具体问题仍然存在法律方面的困境,比如集体股权,虽然可以质押,但是质押后不允许流转到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导致形同虚设。”

界面新闻注意到,《通知》已提到,有条件的地方可先行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立法探索,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并探索新型集体经济发展路径,继续扶持2万个左右村开展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试点示范。

“从国家层面来看,在推进试点的同时,政策引导上应该有个大的框架,建议加快制定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王小映表示,各地也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调整理清改革思路,找到适合自己、具有长远性的改革路线。

孔祥智建议,国家层面要给地方更大的试验试点自主权,允许经过批准的试点单位突破相关领域的政策和体制,列出可以突破内容和范围的具体清单,进而明确赋予试点单位“试错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