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1日19时始,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开庭审理被告人莫焕晶放火、盗窃案。
被告人莫焕晶表示认罪,但辩称其从来没有想过要去伤害朱小贞等被害人。
对于盗窃罪,辩护人提出莫焕晶从绍兴、上海三位雇主家盗窃的财物均已退还,其对盗窃财物有赎回、归还的意愿,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在司法机关掌握其盗窃事实之前主动交代,构成自首,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放火罪,认为莫焕晶没有放火动机,不想造成火灾以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莫焕晶积极灭火救人并非逃离现场,造成火灾的主要原因、关键原因是莫焕晶放火,但物业设施不到位、消防救援不及时也是因素;莫焕晶在自己报警以及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候,讯问时如实供述,符合坦白的构成要件;请求法庭综合考虑莫焕晶放火的主观恶性、事后积极救助行为、酿成惨剧的多重因素、认罪悔罪态度好,对莫焕晶从轻处罚。
公诉人在答辩中强调,莫焕晶在居民楼内点燃书本、引燃窗帘,该行为具有相当大的危险性,对此莫焕晶主观上能充分认识并预见而未采取任何避免措施,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依法构成放火罪并应当对全部危害后果负责,且犯罪动机卑劣;莫焕晶刻意选择男主人不在家的凌晨时段放火,且没有积极有效的灭火救人行为;物业管理方面的问题与莫焕晶的犯罪后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影响本案定罪量刑、不能减轻莫焕晶的刑事责任;本案不存在消防救援不力的情形;莫焕晶并非主动投案,而是接受讯问后才供述放火、盗窃的事实。
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补充提出,莫焕晶在放火后未积极救援,放任火势蔓延,应对后果负全责;主雇关系好更能说明莫焕晶放火动机卑劣。
辩护人补充提出,莫焕晶仅具有放火灭火的邀功借钱想法,没有为了掩盖盗窃事实而放火的动机;莫焕晶不具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物业消防管理责任是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具有影响力;莫焕晶的坦白有助于查清本案放火事实。
审判长归纳了庭审争议焦点。各方诉讼参与人主要围绕莫焕晶放火的真实动机及罪名;物业管理及设施维护、消防救援及管理是否存在不足,能否减轻莫焕晶的罪责;莫焕晶是否存在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能否据此减轻其罪责等问题,充分阐明了各自的观点。
法庭辩论结束后,莫焕晶向法庭作了最后陈述,表示其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但由于其行为造成无法挽回的伤害,给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对被害人一家深深地道歉;其长期沉迷于赌博,犯下不可饶恕之罪,表示认罪悔罪,希望法庭给其公正的裁决;其劝告大家引以为戒,不要赌博。
对控辩双方及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合议庭已充分听取在案。鉴于本案案情重大,合议庭评议后将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择期公开宣判。
20时50分,审判长宣布休庭。
(来源:杭州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