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落地正在加速!
9月28日,中国银保监会于官网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5章83条,相比去年12月的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不少调整与修正。据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修订版的《办法》强化了持牌经营原则,强调机构持牌、人员持证,对合作机构进行了更为明确的限制或禁止;细分了持牌主体的类型,特别是增加了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的要求。
“以后判断互联网保险业务是否合规,第一要看是否属于持牌机构;第二再判断经营行为是否合规。”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总结称。
厘清互联网保险业务定义,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和发展规律,《办法》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即“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办法》规定,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保险业务,即为互联网保险业务:第一,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第二,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第三,消费者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
明确持牌经营原则,划定非持牌机构红线
《办法》明确了持牌经营要求。
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超出该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
此外,《办法》还针对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强化了以下要求,包括网站备案、信息系统、安全防护、等级保护、营销模式、管理体系、制度建设、监管评价等。
针对实践中存在非保险机构打擦边球、涉嫌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情况,《办法》对非保险机构的行为边界作了明确规定,划定了红线:非持牌机构不得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不得比较保险产品、试算保费、报价比价,不得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不得代办投保手续,不得代收保费等。
针对银行能否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问题,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称,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除了要满足《办法》对保险机构的一般要求外,还要满足针对银行的专门要求:一是应通过电子银行业务平台销售;二是应符合银保监会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经营区域的监管规定;三是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严格定义自营网络平台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自营网络平台是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唯一载体,更是加强监管的主要抓手。
为此,《办法》对自营网络平台做了严格、明确的定义: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为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
只有保险机构总公司设立的网络平台才是自营网络平台,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他指出,严格定义自营网络平台,并要求客户投保页面必须属于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主要是为了全面强化持牌经营理念,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
朋友圈卖保险需授权,可向常住地银保监局投诉
当前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普遍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参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办法》规定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经所属机构授权后,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
《办法》强化了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从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宣传内容三方面进行了针对性的严格规定。
一是要求保险机构建立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人员和行为管理制度,开展信息审核、监测、检查,承担合规主体责任。
二是要求从业人员发布的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内容须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个人姓名、证件照片及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三是要求营销宣传内容应清晰准确、通俗易懂,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
对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投诉或举报,《办法》也明确了投诉渠道。
“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特点之一是经营突破了地域限制,消费者经常居住地和保险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是非常普遍的现象。”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
由此,《办法》明确由投诉人或举报人经常居住地的银保监局负责,便于投诉举报第一时间得到处理,便于消费者与监管机构的沟通联系,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保险机构将分期实现平稳过渡
为保证现有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连续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办法》规定了过渡安排。
《办法》要求,保险机构应根据《办法》规定对照整改,在《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制度建设、营销宣传、销售管理、信息披露等问题整改,6个月内完成业务和经营等其他问题整改,12个月内完成自营网络平台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