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时候祛魅了,关于“破坏性创新”的三个驳论

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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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性创新”之父克莱顿·克里斯坦森(Clayton M. Christensen)曾在2007年预言,苹果公司不会凭借iPhone取得成功。由于iPhone仅是诺基亚手机的一项延续性科技,对现有公司的发展并不具有颠覆性,其成功的几率极小。

这一论断在几年后被证明是错的。

的确,iPhone不符合克里斯坦森对破坏性创新的定义,它既不来自新兴市场,而且定位高端,延续了客户对产品基本功能的想象。但延续性创新不意味着平庸和失败,颠覆和破坏未必能带来成功。

多伦多大学罗特曼管理学院创新与创业系杰弗里·S.斯科尔委员会主席、战略管理教授乔舒亚·甘斯(Joshua Gans)认为,在事件发生前将其归类是很困难的,这也是难以确定颠覆事件是否会发生的原因所在。在许多案例中,公司预测到了颠覆事件,有时还采取了大规模的行动,却仍是束手无策。

客户是遏制企业创新的“罪魁祸首”吗?成功的经验真的是导致企业失败的主要原因吗?自我颠覆能够对抗破坏性技术吗?乔舒亚·甘斯在《创新者的行动》一书中对这些问题一一进行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