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志紅案今日二審 一審獲死刑

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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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日報訊】據中新網報導,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今日將依法開庭審理原審被告人趙志紅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盜竊(上訴)一案。趙志紅一審被呼和浩特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法院認定其系“4·9女屍案(即呼格吉勒圖冤案)真凶。

法院認定趙志紅殺10人強姦婦女幼女13名

2015年1月5日,該案由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其中故意殺人、強姦罪部分法院採用了不公開審理。

法院方面為趙志紅指定了兩名辯護律師為其辯護。辯護律師張瑞軍介紹,對於普遍關心的趙志紅之前承認自己是“4·9女屍案兇手一事,趙志紅在會見時再次提及此事,他依然承認自己就是兇手。

庭審中,趙志紅被指控犯有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盜竊四項罪名,一共涉及22起案件。庭審歷時三天,法院當庭未作出宣判。

2月9日,該案一審公開宣判。法院以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盜竊罪並罰,對趙志紅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53000元,同時,判決趙志紅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共計102768元。

一審審理查明:自1996年4月至2005年7月間,被告人趙志紅在內蒙古呼和浩特、烏蘭察布兩地連續實施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盜竊犯罪共計21起。其中,故意殺人致10人死亡,強姦婦女、幼女共13名,搶劫財物價值31400元,盜竊財物價值3500餘元。

案件中,倍受公眾關注的“4·9女屍案,公訴機關於2014年12月16日追加起訴,認為該起犯罪系趙志紅所為。

宣判後,趙志紅在上訴期內提出上訴,認為其具有自首、立功情節,應從輕處罰。

此前一審法院在宣判時曾表示,趙志紅歸案後主動供述部分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與公安機關已經掌握的犯罪事實屬同種罪行,屬於坦白情節,不構成自首和立功。趙志紅雖具有坦白情節,部分犯罪系未遂,但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不足以從輕處罰。

據趙志紅的律師介紹,趙在庭審的最後陳述中說,法律的意義在於挽救每一個失足的人。他願意用勞動創造財富,回報社會,重新做人。律師認為這透露出趙志紅的求生心理。

呼格案成最高法糾正冤假錯案典型案例追責備受關

趙志紅案之所以備受關注,是因為該案和呼格吉勒圖冤案有直接關係。最高法今年3月份發佈的《人民法院工作年度報告(2014)》(白皮書)中提到,2014年依法糾正10件重大冤假錯案,其中就包括呼格吉勒圖案。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認為,在“4·09女屍案的審理中,不管能否認定趙志紅有罪,都不會對他最終的定罪量刑產生實質性的影響。“無非就是我們要還呼格吉勒圖一個清白而已。

趙志紅案的庭審和宣判,呼格吉勒圖的父母都到場參加了旁聽。呼格的母親尚愛雲說,“當聽到趙志紅所犯下的一起起罪行的時候,很痛恨當年辦案的那些人,如果當年不辦錯案,能及時把趙志紅逮住,哪里還會有後面那麼多人受害呢?尚愛雲在聽完趙志紅案一審宣判後流下了眼淚,“我希望我的兒子是最後一個冤案,以後再也不要出現這樣的冤案。

眼下,許多群眾和有關專家都在期待呼格案追責程式儘快進行,揭開呼格吉勒圖蒙冤真相。呼格是否曾被刑訊逼供、存不存在違法辦案等也引發輿論關注。人們希望,有關方面能夠實事求是查清冤案形成的原因,依法追究責任。

據悉,呼格案再審判決後,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已經啟動追責調查程式,責成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嚴格依法調查追責。目前,呼格案當年辦案的公檢法相關人員全部被調查。

014年12月18日,媒體發佈消息稱,呼格吉勒圖案專案組組長、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長馮志明,因涉嫌職務犯罪,被檢察機關帶走,接受調查。據悉,1996年,呼格吉勒圖案發生時,馮志明擔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區公安分局副局長、專案組組長。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針對呼格案的追責情況,內蒙古自治區法院院長胡毅峰表示,該案作出依法宣告無罪後,自治區及時成立追責工作小組,對原辦案人員的取證工作正在展開,如果發現有違法問題,將追責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