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刘素楠
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生效。专家认为,《决定》有助于凝聚全社会最大的共识,因为公众对于禁止滥食野生动物已经有了强烈的认同。
“这次疫情让我们反思,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目的究竟为了什么?从过去的立法来看,目的都是将野生动物作为一种资源、财产予以保护和管理,而环境健康、公共安全、生物安全等在立法目的上基本没有体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周珂向界面新闻指出,法律最大的漏洞在于忽视野生动物的防疫、检疫。
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制定于上世纪80年代,当时法律出台的大背景是鼓励对野生动物的经营、利用、食用,立法目的在于鼓励积极繁殖、驯养、开发、利用。17年前SARS疫情出现,公众开始对野生动物的利用尤其是食用提出强烈质疑。2016年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时,这些质疑却没有被充分考虑进去。
“当时的修法陷入了一个困境,部门立法延续传统做法,主管部门有较强的话语权。同时,野生动物利用已经形成相当大的产业,影响力非常大。而一般公众获得的信息不对称,话语权很微弱。”周珂表示。
周珂指出,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对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以及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巨大隐患,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但全面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还需要一个过程。在现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通过一个专门的决定既十分必要也十分紧迫,目的就是在相关法律修改之前,先及时明确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为打赢疫情阻击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有力的立法保障。
“以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方式进行立法,可以针对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避免一些科学上不确定问题的争议,凝聚最大的共识。”周珂认为,《决定》的出台有助于摆脱部门主导立法的传统思维模式,摆脱利益集团的立法博弈,有助于凝聚全社会最大的共识——公众对于禁止滥食野生动物已经有了强烈的认同。
他指出,从必要性来看,当下的疫情防治有必要采取强制性的做法,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至少可以减少现在的公共卫生风险。从可行性来看,先出台决定,有两个功能: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原则确定下来;把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首先用法律做出明确规定。
“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关于禁食的法律规范,仅限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没有合法来源、未经检疫合格的其他保护类野生动物。”周珂认为,《决定》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为导向,扩大法律调整范围,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对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要在现行法律基础上加重处罚,以体现更加严格的管理和严厉打击。
“这种做法,实际上又是给今后修法以及管理和执法留有时间和空间,《决定》不会像修法那样非常细致。对这种做法,我觉得非常符合现在的实际情况。”周珂指出,从消费末端着手,也是比较稳妥可行的做法。如果从前端养殖业着手,对产业带来的影响会比较大。从消费末端规定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就给产业逐渐退出、转型留有合理的空间。
实际上,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之前,天津、福建等地已相继出台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相关决定。
2月14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内容一共18条。
天津“禁食令”涵盖的野生动物包括四大类: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本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野生动物”)和在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中经依法许可人工繁育、并经依法许可食用且检验检疫合格的除外。
该决定第七条明确,天津市实行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名录管理制度。决定也明确了相关责任条款。其中,如果生产、经营利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2月18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获通过,禁食范围与天津相同。
上述决定明确,福建省依法对野生动物食用实行名录管理制度,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渔业、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2月24日,广东省林业局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深圳市人大常委会2月21日举行立法座谈会,就《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向市政府相关部门及专家征求意见。
根据条例草案,深圳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将制定颁布《特区可食用动物名录》,并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食用或者组织食用《名录》以外的动物及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