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集团破产重整已被法院受理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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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核电12月1日晚公告,近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台海集团转发的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烟台法院”)《民事裁定书》、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简称“莱山法院”)《通知书》。

11月11日,申请人祥隆集团以被申请人台海集团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烟台法院申请重整。莱山法院于11月30日受理台海集团破产重整一案,指定台海集团重整工作组为台海集团管理人。

公司称,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台海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64亿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43%。鉴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已被全部冻结,可能存在实际控制权变动风险。

台海集团的破产重整方案尚未确定,破产重整进程及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破产重整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破产重整结果,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台海集团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

公告显示,烟台法院查明,目前被申请人台海集团负债规模远大于资产,并在多个执行案件中被列为被执行人,其中多个执行案件因被申请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执行,资产可变现能力很低,股权及设备等财产皆已抵押给金融机构,且存在多轮查封,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烟台法院认为,台海集团系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公司现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且已达资不抵债,申请人作为债权人申请被申请人重整主体适格,依法应予受理。

因其经营地址和办事机构均在莱山区,由莱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方便与各方当事人联系,作为关联公司的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已在莱山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便于化解重整工作中的各种问题。

现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裁定:受理申请人祥隆集团对被申请人台海集团的重整申请,本案由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