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情温顺却频遭盗猎的穿山甲的命运可能迎来转机。
2020年6月5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公告,为加强穿山甲保护,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穿山甲属所有种由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调整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告附上了修改后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附件,其显示“穿山甲属所有种”对应的保护级别为一级。附件备注,“穿山甲属所有种”仅指在中国自然分布的种。
这意味着,在我国自然分布的中华穿山甲,以及文献记载中国曾有分布的马来穿山甲和印度穿山甲,正式成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将受到更为严格保护。
中国于2007年严格禁止从野外猎捕穿山甲。2018年8月,中国全面停止商业性进口穿山甲及其制品。但由于该物种栖息地不断受到干扰破坏,对滥食穿山甲惩处力度不够等原因,穿山甲资源急剧下降的趋势未能彻底扭转。近年来,社会各界呼吁升级穿山甲保护级别的声音愈加增多。
1989年,中国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颁布施行制定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至今31年未做修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一级保护动物包括大熊猫、金丝猴、长臂猿等97种,穿山甲被列入二级保护动物名录。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我国对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相关规定略有不同,对捕捉、出售、收购、利用野生动物的行为,一级保护动物需要经由国务院审批,而二级保护动物则只需省一级政府审批。
在获罪量刑上,二者也有一定的差别。如刑法中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按照法律规定,杀害一级保护动物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而杀害二级保护动物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发布的《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每个保护级别和不同种类的野生保护动物,对应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等犯罪行为情节认定,都制定了不同标准。
比如,对作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穿山甲的犯罪行为,认定“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量分别是8只和16只。而对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大熊猫,犯罪行为涉及1只即为“情节特别严重”,但同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蜂猴,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为3只,“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为4只。
中国绿发会穿山甲项目组负责人苏菲告诉界面新闻,过去他们向有关部门举报的盗猎、走私等穿山甲案件,经常被认定“7只或7只以下”,违法行为容易逃脱惩治。
“虽然看起来和大熊猫一样珍贵了,但还有许多具体工作没有完成。”苏菲说,此番穿山甲保护级别提升后,如何在法律层面完善对穿山甲的保护机制,相关司法解释应尽快修改,以明确对穿山甲犯罪行为情节认定的标准。
华南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国际自然保护联盟物种生存委员会(IUCN/SSC)穿山甲专家组成员吴诗宝告诉界面新闻,此次穿山甲由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升级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意义非常重大,“非常及时,也非常迫切和有必要,对该物种的保护工作将会产生深远影响。”
中华穿山甲曾广泛分布于中国长江以南17个省区市。由于过度猎捕和栖息地被破坏,其种群数量急剧下降,保护形势非常严峻。据新华社报道,根据2003年发布的第一次全国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结果,中华穿山甲分布范围已缩减至11个省份,数量降至约6.4万只。
长期致力于穿山甲保护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中国绿发会”)曾透露,近30年来,我国穿山甲种群数量下降了80%,我国本土的中华穿山甲在2014年已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定为极度濒危。2019年6月,中国绿发会还曾一度宣布,中华穿山甲在中国大陆地区已“功能性灭绝”。
就在2020年5月下旬全国两会召开期间,针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的话题,世界自然基金会(WWF)建议将中华穿山甲的保护级别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提升至一级。
国家林草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有关负责人2019年8月在穿山甲保护座谈会上也曾透露,我国正在研究将穿山甲由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提升至国家一级予以保护。
吴诗宝表示,由于中华穿山甲分布范围较广,种群基础数据缺乏或不充分,保护升级依据不确定,升级前有许多工作要做,以致升级进程有点缓慢,如今升级成功也体现了我国政府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决心和担当。
不过吴诗宝也指出,“升级也是在提醒我们穿山甲保护形势依然严峻,物种面临的威胁依然较大,种群健康还没有根本性好转,需要给予更多的保护努力和投入。”
国家林草局表示,中国将进一步加大穿山甲保护宣传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交易、走私、滥食穿山甲及其制品等违法行为,扭转穿山甲种群及栖息地状况持续恶化趋势,促进穿山甲种群不断恢复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