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法院对疫情防控期间贩卖假口罩案当庭宣判。山西省高院供图
中新网太原2月28日电 (刘小红)记者28日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高平市人民法院当日上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郭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郭某疫情防控期间贩卖假口罩,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高平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在高平市经营百货业务,从2019年4月至11月,郭某在未向医疗器械经营主管部门备案的情况下,先后以0.6元/包(每包20只)左右的价格购入假冒“飘安”一次性医用口罩,对外销售。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市场防护口罩紧缺,被告人郭某为牟取暴利,在山西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次日,将此前剩余口罩涨价至15元/包对外销售后,再次以7元/包的价格购入假冒“飘安”一次性医用口罩,以20元/包的价格通过微信方式销售至黑龙江、吉林等地,违法获利1万余元。2月7日,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郭某未售出的口罩1000余只。
被告人郭某疫情防控期间贩卖假口罩,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山西省高院供图
经检测,该口罩的过滤效率、无菌标准等检验项目均不符合标准。
高平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被告人郭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未经备案私自销售不具有防护功能的一次性医用口罩,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从重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