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鄱阳湖流域水生态保护问题,江西2名副市长被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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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微信公众号1月3日发布消息,2018年6月1日至7月1日,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江西省开展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鄱阳湖水环境问题专项督察。2018年10月16日,督察组将督察发现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江西省,要求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成立了由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为“双组长”的省中央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并专门设立追责问责工作小组。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有关规定对111名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其中厅级干部8人、处级干部46人、科级及以下干部57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79人、诫勉谈话29人、组织处理7人、通报批评1人。现将有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南昌市部分交办群众信访案件假装整改问题突出

南昌市在办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南昌强力热镀锌有限公司、江西汇仁药业有限公司排放刺鼻气味”和“下罗周边多家饲料厂废气污染严重”等信访件过程中,整改验收把关不严, 督查督导流于形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时任南昌市副市长凌卫(现任上饶市委常委、组织部长)通报批评;给予南昌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徐峰,时任南昌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肖红松(现任江西文化演艺发展集团总经理助理、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时任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委员、社会发展局局长舒友芝(现任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局长)等3人党内警告处分;责成南昌市政府以及市生态环境局、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此外,还对其他有关责任人给予了相应的处理。

二、编制《赣州市稀土开采生态保护综合治理规划》时存在弄虚作假问题

赣州市在编制稀土开采生态保护综合治理规划过程中,赣州市矿管局将未经审核的废弃稀土矿山面积数据提供给赣州市林业局并要求修改调查数据,导致《赣州市废弃和持证稀土矿山植被恢复现状调查报告》中需要治理的废弃稀土矿山面积比原报告减少约10平方公里。赣州市水土保持局委托第三方编制的《赣州市废弃和持证稀土矿山水土流失现状调查报告》不严不实、编造数据,但赣州市水土保持局依然出具验收合格说明。省自然资源厅对稀土矿区生态环境和水土污染治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植被恢复、水土流失防治标准不一等问题重视不够,督促指导不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赣州市副市长胡聚文、时任赣州市矿管局副局长肖风雷(现为赣州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等2人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时任赣州市矿管局局长郭知明(现任赣州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赣州市水土保持局副局长周益萍等2人政务记过处分,责成赣州市政府、省自然资源厅作出深刻书面检查。此外,还对其他有关责任人给予了相应的处理。

三、都昌县敷衍整改,生态环境破坏问题突出

都昌县消极应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全县石材矿山均未开展水土保持和生态恢复工作,未从源头管控石材行业扬尘污染;无视整改要求,非法倾倒填埋生活垃圾近万吨,其中矶山非法填埋点位于鄱阳湖丰水期水位线以下,严重威胁鄱阳湖生态环境安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九江市副市长孙金淼、都昌县县长钟有林等2人政务警告处分,给予都昌县县委书记肖立新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都昌县副县长段新华、胡雄民等2人政务记过处分,责成九江市政府以及都昌县委县政府、九江市生态环境局、九江市自然资源局等作出深刻书面检查。此外,还对其他有关责任人给予了相应的处理。

四、宜春市一些地方督察整改弄虚作假

宜丰县工业园区7家铅酸蓄电池企业的环评批复均为生产废水“零排放”,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在7家铅酸蓄电池企业实际均未做到生产废水“零排放”,又尚未全部取得“达标排放”批复的情况下,宜丰县每月上报整改进展情况均称已完成整改。江西长新电源有限公司长期利用雨水渠超标排放含铅废水,2016年上半年至2018年5月在厂区违法填埋含铅污泥134.67吨。铜鼓县在办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群众反映三都镇黄田村环境污染问题的信访件过程中,在红福炭厂尚未完成整改的情况下违规销号。丰城市在办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交办的华宏工业燃料油公司环境污染问题的信访件过程中,对华宏工业燃料油公司多次未经允许擅自恢复生产制止和处置不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宜春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袁船启、时任宜丰县副县长李微(现任宜春市委统战部副部长)、时任宜丰县副县长余华武(现任靖安县副县长)、宜丰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刘仁顺、宜春市铜鼓生态环境局局长邹业文、时任丰城市环保局局长王建华(现任丰城市教体局副局长)等6人政务警告处分,给予宜春市宜丰生态环境局局长曾洪、时任丰城市洛市镇镇长孙蔚(现任共青团宜春市委员会副书记)等2人政务记过处分,给予宜丰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前后两任环保站站长鲍江橹、李健政务撤职处分,责成宜春市委市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此外,还对其他有关责任人给予了相应的处理。

五、萍乡市表面整改,应对考核“走捷径”,污染隐患突出

萍乡市对污水处理厂扩建项目和污泥处置项目久议不决,本应2018年6月底前建成投运的污水处理厂扩建项目,直到2018年8月才开工建设,造成大量污水长期溢流;本应2017年5月前解决的污泥处置项目,直到2018年5月才完成,造成大量污泥非法倾倒。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萍乡市副市长崔传鹏,萍乡市水利局党委委员、水政监察支队支队长赖军,萍乡市水利局党委委员刘志东等3人政务警告处分;给予萍乡市水利局局长吴德安政务记过处分并免职;责成萍乡市政府及市水利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此外,还对其他有关责任人给予了相应的处理。

六、鄱阳湖流域部分地区水生态保护问题依然突出

南昌市推动污水处理及管网建设工作滞后;上饶市应在2017年底建成投运的4座沿湖建制镇污水处理站没有一家正常投运,大量生活污水直排;九江市和上饶市一些县区存在填湖占湖、侵占湿地问题;鄱阳湖银鱼产卵场长期存在违法捕捞作业,其保护区内有大量违法网箱养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上饶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廖其志,南昌市副市长宋铀,南昌市水利局局长胡崇敬,南昌市城乡建设局局长吴韶宸,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住建局局长饶海鹏,上饶市住建局副局长陈廷笔,鄱阳县副县长徐卫东等7人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时任都昌县委书记周毛春(现任南昌师范学院党委委员、副校长),时任九江县委书记徐耀纯(现任景德镇市副市长),时任柴桑区区长陶晔(现任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委员、副主任),省鄱阳湖渔政局副局长罗来平,南昌县副县长胡朝辉,进贤县副县长涂莉花等6人诫勉处理,给予鄱阳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吴永东党内警告处分;责成南昌市政府以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市水利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上饶市委市政府以及鄱阳县、万年县、余干县、铅山县县委县政府,九江市委市政府和武宁县、瑞昌市、柴桑区、都昌县、鄱阳县党委政府,省农业农村厅作出深刻书面检查。此外,还对其他有关责任人给予了相应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