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同济大学的大二学生李奇乐,到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新华医院”)看病,当天被确诊为急性重症胰腺炎,在53天后去世。李家花费了40多万元,其中26万还是同济大学师生和小区业主的捐款,但是欠了医院12.4万元。根据李母胡月琴的说法,因为欠医疗费,医院一直不开具死亡证明,李奇乐就这么一直被停放在了殡仪馆里。
为了一张死亡张明,胡月琴进行了长达17年的“拉锯战”,直到2019年1月,上海市卫健委发函,胡月琴才取得儿子的“死亡证明”(复印件),但是17年的尸体冷冻保管费已经接近20万元,她还是无力将儿子接出来安葬。
整个新闻让人唏嘘不已,为了当初12.4万元的医疗费欠款,胡月琴付出了17年的时间,死者17年来不能入土为安,有违人伦。谁为这样的人间悲剧负责呢?有人指责,死者的母亲宁可十几年来不断“折腾”,也不愿意把那十几万的欠款给还上。
其实,从权利责任义务的分析来说,以不开死亡证明来要挟死者家属付款,新华医院要承担更多的责任,这是滥用了医院的行政管理职责。因为开具医学死亡证明本身是一个行政行为,不能够将之与医院和患者之间的民事合同纠纷混为一谈,否则就会形成“公器私用”的局面。
欠债还钱的前提是民事纠纷,而民事纠纷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但是,开具医学死亡证明并不是民事关系,它是由卫生行政系统授权医院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在开具医学死亡证明的法律关系当中,医院是行政管理者,而死者(及家属)是被管理对象,双方地位并不平等。
医院要维护自身的利益,防止病人逃单,这本身没有错,但自身维权也应该合法,在法律限度之内,不能将自身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和经济利益做捆绑。“我的地盘我做主”,这就是把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当成手中的逼债利器。
从事件发展情况来看,医院不出具医学死亡证明,这个行为刺激矛盾升级,也打开了“潘多拉的魔盒”,让整个事件处理的社会成本越滚越大。冷冻费用如今也成了一笔巨款,这本来是可以避免的。
参考之前相关的判决,对于这部分“扩大损失”,还是需要由新华医院承担。在2010年的“李某父母诉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拒开《死亡医学证明书》” 一案中,二审法院明确,开具死亡医学证明行为是医疗机构的法定职责,医院不能因患者未足额交费而不出具,由此发生的尸体存放费用应由医院承担。
小小一张居民死亡原因证明书,处于公安的户籍管理、卫健系统的公共卫生管理以及民政系统殡葬管理的交叉地带,职责上有模糊之处,但是其直接和公民的身后权益相关,甚至直接触及尸体稳妥处理的人伦底线。一码归一码,死亡证明不能成为逼债利器,否则就打开了“潘多拉的魔盒”。
经过十七年的“拉锯”,李母终于拿到了死亡证明,但其中的教训应该被汲取。医院为死者开出死亡证明,这是法定的行政责任,人为设置障碍不足取。各地各级医院以后若遇到此类情形,也该严格遵照法律,体恤人情,别再因交不起医疗费就拒开死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