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疫情防控必须强化属地责任:哪里发生哪里担责

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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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持续蔓延,目前已经进入高发现期。原国家疾控中心副主任杨功焕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在城镇化高速发展、流动人口体量庞大的背景下,必须强调属地管理原则,就地控制传染源。

据环球网最新统计,截至1月24日12时,全国共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876例,疑似1072例,治愈34例,死亡26例。

武汉市市长周先旺此前在接受央视新闻专访时表示,防控最薄弱的环节在于流动人口。春节将至,武汉全市有500多万的流动人口要出去,如果控制得不好,就会出现一个爆发的高峰。

对此,包括湖北省在内的全国多地明确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调“内防扩散、外防输出”,落实最严防控措施,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截至目前,武汉、黄冈、鄂州、赤壁等多地已经采取“封城”措施,严禁人员非必要性随意进出。与此同时,湖北省还要求疫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军队、武警、厂矿企业、学校等部门及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疫情,必须按照要求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属地化管理的基本精神就是,只要人在哪个城市,就由哪个城市的相关部门来负责管理。”杨功焕表示,虽然人有本地和外地之分,但传染病没有。在城镇化高速发展、流动人口体量庞大的背景下,必须强调属地管理原则,就地控制传染源,坚决不能放任患者“各回各家”。

实际上,“传染病疫情属地化管理”并非是一项新的制度设计。尤其是在2003年SARS疫情发生之后,我国一直强调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并将其写入2004年8月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

现行《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明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此外,2003年11月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属地化管理的主体及具体措施: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核实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设置专门的举报、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的报告、咨询和监督;设置专门工作人员搜集各种来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信息。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和实验室,负责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搜索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标本的实验室检测检验及报告。

杨功焕表示,在2003年SARS疫情发生之前,我国传染病疫情及死亡报告均是按照户籍所在地进行上报。假如患者本人不在户籍所在地,加之相关部门疏于管理,往往会导致漏报的情况发生。而实行属地化管理后,不管在哪个地方发生了疾病,所在地的疾控部门都有责任进行上报。这一制度设计不仅避免了漏报,还落实了相关责任,即“在哪里发生的,就由当地政府承担责任”。

北京市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与重大传染病专家委员会一位不愿具名的原委员对界面新闻表示,传染病作为一种具有传染源的疾病,应当坚持哪里发生哪里控制的原则。“患者作为传染源如果离开本地,很有可能造成疫情进一步扩大。因此从疾病传染的角度来说,应当坚持属地化管理。而从疾病控制的角度来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级以上政府有义务组织人力开展研究落实临床工作,并且给予财政支持以保障技术力量投入。”

该委员表示,传染病疫情属地化管理的关键在于明确地方政府承担责任,而《传染病防治法》则赋予了地方政府发布疫情信息的职权。

既要负责疫情发布,又要承担相应责任,地方政府是否会因为担心被追责而瞒报?

杨功焕分析称,以往的经验来看,不只是SARS疫情,包括艾滋病等很多疾病在内,很多地方都存在瞒报心理。“一方面是担心疫情通报后造成社会不稳定,所以经常容易出现的一种做法是‘内紧外松’,即在内部加紧防控,在外部则营造出一种‘没关系,不紧张’的状态。另一方面则是地方官员害怕担责的传统心态作祟,这种心态至今仍未彻底改变。”

“要想控制传染病,一定要真正吸取当年SARS疫情的教训。”杨功焕认为,SARS疫情给人们最深刻的一个教训就是疫情未及时公开透明化。疫情报告公开透明的好处在于,让老百姓和媒体了解情况后,相应的监督就会到位,大家也会自觉配合落实防控措施,以便开展早期预防。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让疫情信息公开透明,2004年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修改了关于属地化管理的保密措施,明确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在法律责任方面,2004年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明确,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如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此次武汉疫情,1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征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问题线索及意见建议的公告》,对涉及缓报、瞒报、漏报疫情,落实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疫情扩散等严重后果的重要问题线索,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将直接派员进行督查。经查证属实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