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面 | 高空抛菜刀未致人员伤亡,为何嫌疑人被刑拘?

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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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记者 | 赵兰溪

编辑 | 翟瑞民

因与房东发生纠纷,昆明市官渡区永丰村的房客李某旺拿起一把菜刀从4楼的出租屋窗户扔了出去。所幸,当时过道无人经过,未砸到人。2021年3月27日,据昆明警方通报,李某旺因涉嫌高空抛物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于3月1日起实施,其中增设了第291条之二条款: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高空抛物成为独立罪名已将近1个月时间,界面新闻检索公开报道发现,全国各地至少已经披露了15起类似案件,并且多起案件已经宣判。

3月1日,江苏常州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被告人徐某某因与人起冲突一时激愤将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发觉后向楼上质问后,徐某某又将第二把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法院依照刑法修正案(十一)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此案被称为高空抛物罪第一案。

3月17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高空抛物案,以高空抛物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9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从其租住的楼房5层阳台上,将重达9.3公斤的11块木板先后抛向小区居民进出必经的人行步道上,后被小区物业安全队长发现并报警。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汤光仁告诉界面新闻,高空抛物和“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一样,具有多发性和刑法管控的必要性,因此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单独列为一个罪名,目的就在于对这种具有紧迫危害性的危险行为做特殊防控。

“从立法的效果来说,此前醉驾入刑在控制饮酒驾车这一危险行为上,确实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同样对于高空抛物入刑,也可能会有相同的效果值得期待”,汤光仁说。

不过,汤光仁指出,高空抛物罪的认定目前还有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等相关部门出台进一步的司法解释或者处理意见。他表示,目前法律规定的高空抛物入罪标准是“情节严重”,而在理解和实践执行过程中如何定义“情节严重”,尚需要相关标准和操作细则来确定。

“即使对于‘高空’这一基础前提,也有必要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或解释,因为在民法、行政法中的高空与本罪中的高空不宜直接划等号。”汤光仁表示,同时,考虑高空作业本身也是一项工作,而且有的正常作业行为可能在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条件,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论和不当的扩大打击,在具体处理过程中,对于该罪的法定除外与出罪情形,应当及时在解释或者意见中予以明确。而且该罪的刑罚种类较多、跨度较大,司法实践中如何妥善掌握,以确保罪刑相适应也值得提前关注。

汤光仁认为,高空抛物是危险犯,评价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的标准,需要参考危害后果、主观过错及动机,主观恶性,行为具体表现、抛物的物品、发生场所等等。还需要充分注意反向出罪,对于一些在生活中常见,但是可能在形式上又符合法条表述的非实质严重行为,应及时排除在外,以避免法条被过度解读而产生恐慌或者制造笑话。

此前在2019年11月14日,最高法曾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其中明确,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高空抛物未导致人员伤亡,是否构成犯罪?汤光仁分析,在上述昆明警方通报的案件中,高空抛物的工具是菜刀,可以被评价为危险行为,从犯罪动机而言,根据目前公安机关透露的信息,当时是发生争执,当事人把菜刀丢了下去,至少符合间接故意的情形,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因此,本案基本上构成犯罪,但具体的处罚以及是否具有出罪情形,需要结合进一步调查确定的证据而定。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玲曾发文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如何对高空抛物刑事案件定性将进一步复杂化。高空抛物罪法定刑一年以下,相对危害公共安全罪要轻,这也会反过来影响法官对罪名的选择。

刘玲认为,在个案处理时,如果法官法条选择机会越多、裁量范围更大,那么出现类案不同判的比率就会增加。可以预测,高空抛物入刑,将带来一系列连锁反应,诸如类案不同判、入罪门槛不一、量刑悬殊等等。不过,这些都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