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身監禁”入刑扎牢反腐制度“籠子”

新華社

text

【亞太日報訊】據新華社報導,因重大貪污受賄罪入獄的腐敗分子,妄圖通過減刑而提前出獄,這條路今後可能走不通了。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4日開始第三次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對犯貪污、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終身監禁”這個詞或將首次出現在中國刑法修正案中。但其並不是一種新的刑罰,只能算是“特別死緩”。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就有暴力性犯罪“限制減刑”規定。

“終身監禁”入刑,意味著因貪賄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員,雖然有可能“免死”,但由於沒有減刑、假釋的機會,可能面臨“牢底坐穿”。

觀察人士指出,這一舉措,用制度封堵了貪腐分子提前出獄的可能,將對貪腐分子形成強大震懾,彰顯了中國強力推進反腐的決心。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表示,採取終身監禁的措施,有利於體現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維護司法公正,防止在司法實踐中出現這類罪犯通過減刑等途徑服刑期過短的情形,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黃京平解釋說,所謂的“寬”在於慎用死刑,“嚴”則是防止減刑、假釋出現不公正的現象。

中國法律保留死刑,但慎用死刑,對適用死刑有著嚴格的司法程序和規定。

2007年,全國人大通過修改刑法,將死刑案件的核準權收歸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

2011年出臺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生命權大於財產權漸成共識。此次刑法修改的重點之一是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草案擬對集資詐騙罪等9個罪名的刑罰規定作出調整,取消死刑。

如果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獲得通過,中國的死刑罪名將由現在的55項減至46項。

儘管死刑罪名不斷減少,但貪污罪可處死刑仍是中國刑法的明文規定。不過,在“慎用死刑”政策下,對貪腐官員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個案已日漸稀少。

中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慎用死刑”是契合中國社會發展和法治進步的必然選擇,然而“花錢買刑”“以權贖身”等現象卻時有發生。最高人民檢察院2014年3月至12月部署開展專項檢察活動,共立案查辦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相關職務犯罪案件213件252人。種種跡象表明,完善死刑替代措施,填補刑罰執行中的漏洞,已成當務之急。

法律界人士指出,刑罰執行中的種種腐敗行為,一方面令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盡失,另一方面也縱容了腐敗、加劇了官民關係的緊張。對貪污受賄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分子增加“終身監禁”條款,能夠對貪腐分子起到震懾作用,也是維護司法公正的底線。

在西方國家,不得假釋的終身監禁多針對故意殺人、搶劫或強姦等暴力犯罪,在中國對經濟罪犯使用這種刑罰是否過於嚴苛?

對此黃京平認為,生命刑比自由刑更加殘酷,終身監禁針對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分子,特別是其中本應當判處死刑的人。

而對於終身監禁可能產生的成本,黃京平說,“刑法代表一個國家法治和文明的程度。追求法治和文明,必然有成本的付出,這是社會成員應該達成的共識。”(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