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办就《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举行发布会。
2018年1月23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意见》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国际商事法庭,牵头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支持“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推动建立诉讼与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形成便利、快捷、低成本的“一站式”争端解决中心,为“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意见》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省深圳市设立“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在陕西省西安市设立“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国际商事法庭将于6月底正式挂牌。国际商事法庭受理平等的商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国际商事纠纷,凡当事人选择国际商事法庭管辖的,依法实行一审终审。
建立由精通国际法及其本国法的专家组成的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制定相应工作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在28日的记者会上表示,这是《意见》作出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对当事人之间的跨境商事纠纷,委员会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先行调解,并制作调解书。我国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适用外国法时,委员会可就如何适用外国法提供专家意见。
关于“三位一体”的纠纷解决机制。《意见》指出,为了满足当事人的多元纠纷解决需求,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可以由国际商事法庭委托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成员、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对国际商事争议进行调解,充分发挥调解解决纠纷的作用。国际商事法庭支持具备条件,在国际上享有良好声誉的国内仲裁机构开展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我国法院将依法提供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方面的司法支持,国际商事法庭引导支持当事人采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纠纷,形成调解、仲裁与诉讼的有机衔接、功能互补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值得一提的是,国际商事法庭在遴选专家委员和适用法律方面,具有广泛代表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第一巡回法庭副庭长张勇健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从现在初步遴选的备选名单上来看,包括了很多国家,并不排除美国等国家。在法律选择方面,我国《民法通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都规定的很明确,当事人依法选择的法律就是处理相关案件应当适用的法律。只要当事人的选择符合法律规定,不排除相关外国法律的适用。
面对外媒对中国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构意图的质疑,刘贵祥表示,它和目前存在的国际调解机构是并行不悖的,是这个大家庭中的一个成员之一,随着国际商事争端量增大,需要更多的机构来解决争端,也是满足这种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