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 Balance因商標侵權被判賠償500萬人民幣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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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日報訊】(記者 毛一竹、吳濤)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3日對“新百倫”商標糾紛案作出判決,美國知名鞋類企業New Balance公司敗訴,被判令賠償中國公民周樂倫經濟損失500萬元,並在其開設的“新百倫(中國)官方網站”、“New Balance旗艦店”、“New Balance童鞋旗艦店”的首頁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2013年7月15日,中國公民周樂倫以新百倫公司等侵犯其“百倫”、“新百倫”註冊商標專用權為由,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分別賠償經濟損失9800萬元。

根據一審法院審查,潮陽鞋帽公司於1996年獲准註冊“百倫”商標,後於2004年將該商標轉讓給周樂倫。2004年周樂倫申請註冊“新百倫”商標,2008年獲得核準註冊,核定使用在包括“鞋(腳上穿著物)”等商品上。

而美國New Balance公司於1983年4月15日獲得核準在第54類“鞋”上註冊“N”、“NB”商標,於2003年4月15日獲得核準在第25類“鞋”上註冊“NEW BALANCE”商標。新百倫公司成立於2006年12月,美國New Balance公司在2007年11月1日起授權新百倫公司在中國境內使用上述商標。新百倫公司至今在“天貓商城”開設“新百倫官方旗艦店”,官方網站中使用“新百倫(中國)官方網站”“New Balance新百倫”等字樣。

一審法院判令新百倫公司敗訴,以被訴侵權期間銷售獲利總額的二分之一作為計算賠償損失的數額,賠償周樂倫經濟損失9800萬元,並停止侵權、消除影響等責任。一審判決後,被告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周樂倫涉案註冊商標至今合法有效。新百倫公司成立時間晚於周樂倫涉案註冊商標的申請日,且對“新百倫”標識不享有在先的企業名稱字號權、未註冊商標先用權和在先使用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未經周樂倫許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與周樂倫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侵害了周樂倫註冊商標專用權。但法院對賠償金額進行了大調整,判令被告賠償周樂倫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5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