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案追責結果”引追問 專家解析如何追責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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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日報訊】日前,呼格吉勒圖案追責結果向公眾公佈,有關部門對內蒙古自治區公檢法系統中對該錯案負有責任的27人進行了追責。除一名人員因涉嫌職務犯罪另案處理外,其他26人均獲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等處分,這一處理結果引發線民熱議,“追責過輕”“走過場”等質疑聲不斷。

有關法律專家認為,呼格案有關責任人被追責體現了我國法治建設的進步,不過,在追責過程中,應加強處理透明度,回應社會關切,讓不斷完善的追責制度發揮懲前毖後、彰顯公正、促進法治建設的正向作用。

**追責依據和標準是什麼?追責公告能否更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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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梳理發現,追責結果中除時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副局長馮志明因涉嫌職務犯罪另案處理外,其他人員分獲黨內嚴重警告、黨內警告、行政記大過、行政記過等四類處分。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條規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共分為五類: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公務員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處分分為六類: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法官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處分分為六類: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不少網友認為,呼格案追責結果並不令人滿意,對大家關心的處理依據和具體標準,有關部門公佈的追責公告並未具體交代。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錫鋅說,目前只公佈了追責的處理結果,對於哪個部門主持的追責、為什麼追究這27人的責任、依據什麼原則和程式進行的追責等具體情況,缺乏必要的說明。

記者2月1日聯繫了內蒙古自治區政法委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就呼格吉勒圖錯案追責的處理依據、處理標準等問題進行採訪,但其表示“我們不接受採訪”,並指出:“追責不是政法委追的,都是由公檢法三機關按照程式各自進行的。另外,廳級幹部和呼和浩特市的處級幹部都是經過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和呼和浩特市紀委處理的。”

**責權統一,到底該追誰的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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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追責結果中,不少網友提出,為何在案件合議中沒有發表任何意見權力的書記員也被追責,而一些其他相關部門卻未見追責?

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主任潘強認為,書記員如果對案件未能完整真實記錄,則需要承擔相應責任,但呼格案書記員為何被追責,目前並未予以公佈。

“目前我國並行黨紀處罰條例、不同地方行政標準等多種追責機制,需要對這些不同機制進行複盤,才能清晰地看待這一問題。”王錫鋅表示,追責制度的核心是權責對應、權責平衡,即有權必有責。在冤假錯案上,誰曾經行使過權力,就要追究誰的責任。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有關工作人員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檢察系統追責是對在檢察環節負有責任的7名責任人,按照幹部管轄的原則由呼和浩特市檢察院、呼和浩特市紀委和內蒙古自治區紀委依紀作出的,其中有1人因調離到其他單位,是由其現在所屬單位作出行政處分決定,黨紀處分決定則由相應的機關黨組作出。

**專家解析,追責應該如何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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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強告訴記者,冤假錯案的發生往往是在一定的背景環境中,以前最高檢、最高法對刑事案件的要求是“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充分”,而這往往造成基層在執行中“走樣”。隨著冤假錯案的平反,司法人員被追責也亟須進一步規範,追責同樣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並且透明公開。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指出,追責的27人中,公安、檢察院、法院三個系統都有涉及,這暴露出公檢法系統相互制約的機制失效。完善追責制度,核心在於對冤案錯案中暴露出的司法制度本身的缺陷,及時進行修補改進,避免冤案錯案的悲劇重演。

2015年9月,最高法、最高檢分別出臺司法責任制的相關意見,指出法官及檢察人員應在職責範圍內對辦案品質終身負責。這意味著,司法機關的錯案追責成為常態。

對於如何進一步完善追責機制,多位專家建議,一方面要用責任約束權力,對終身追責等規定落實到位,讓追責成為約束權力行為的“牢籠”,給“越界”者以有效震懾;另一方面,要依法追責,公開透明,對於追責的事實根據、法律依據等問題要說清楚,積極回應公眾關切,消除社會疑慮。

汪玉凱認為,呼格案具有典型意義,追責不是為了平息輿論去“走過場”,相關部門應不回避爭議,鼓勵廣泛充分討論,深入剖析,舉一反三,以此助推我國法治社會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