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北京,记者 陈靖)讯 , 涉嫌为客户提供账户并配资,恒泰证券接遭到监管处罚事先告知书,而这并非公司首次接到该类罚单,与此前处罚所不同的是,这一次从公司主体到包括公司副总及具体负责人,都接到了处罚。
处罚事先告知书中重点提到,该案中,恒泰证券业务人员以公司某资金项目为名,向客户说明配资买卖股票名称以及配资利率等条件,涉及36个账户及多只股票。
处罚结果来看,恒泰证券被责令整改、给与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相关涉事人也给予警告和处罚,其中,对恒泰证券机构交易部副总经理余安义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对恒泰证券机构交易部区域经理陈禕杰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对机构交易部客户经理张超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拟认定余安义、陈禕杰、恒泰证券副总经理刘全胜、恒泰证券机构交易部合规专员陈建功为不适当人选,同时分别对上述四人处以了2-5年的相关职业禁入。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证监局4月22日也开出相应罚单,其中提到,刘宇清在担任恒泰证券北京广安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期间,违规为客户之间的融资以及出借证券账户提供中介和其他便利。
恒泰证券涉嫌非法提供账户并帮助配资
这份告知书中首先提到的,就是恒泰证券机构交易部,而本案被非法提供的客户账户,正是在这个部门发生,三名主要涉案人员,即余安义、陈禕杰、张超也均来自这个部门。
告知书中提到,该部门是恒泰证券业务部门之一,职责为“制定、完善机构交易部管理制度,开发维护机构业务;协调各部门间的业务关系,做好营销工作的后台支持与保障工作;执行公司有关机构业务的规划”。
截至2019年3月8日,该部门客户名单中机构客户有219个,个人客户则有693个,本案被非法提供的部分客户账户也在该名单之列。余安义自2016年4月起任机构交易部副总经理。陈禕杰自2016年8月起任机构交易部区域经理。张超自2017年9月起任机构交易部客户经理,余安义、陈禕杰、张超在涉案期间均为恒泰证券正式员工。
案情经过来看,2018年初,余安义通过上海盈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恒泰证券子公司)总经理杜东朝结识凤鸣同创(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杜明艳,并安排陈禕杰与杜明艳对接具体业务。
2018年2月,深圳前海众恒智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许振华向杜明艳提出借用证券账户并配资的需求,杜明艳便将此业务介绍给陈禕杰、为此,陈禕杰指定下属张超与其共同负责具体工作,陈禕杰、张超与杜明艳组建了微信群进行业务沟通;张超还介绍陈奕颖、邵彬彬、吴宇怀、翁智慧等四人加入其业务团队,以恒泰证券名义接洽客户。这其中,除翁智慧外,其余三人均与恒泰证券签订了劳动合同。
2018年3月至6月期间,张超团队为杜明艳介绍的账户借用业务陆续招揽了张静妙等36个恒泰证券客户账户。张超团队向客户推介账户借用业务时,以恒泰证券某资金项目为名,向客户说明配资买卖股票名称以及配资利率等条件。
2018年3月至6月期间,在未告知客户实际使用人身份的情况下,张超陆续将上述客户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密码汇总,分批由陈禕杰交给杜明艳,再由杜明艳提供给许振华使用。
告知书中还提到,除“郑国平”账户未实际使用外,剩余35个客户账户被许振华用于买卖“欧浦智网”“大晟文化”“索菱股份”“如意集团”和“中珠医疗”等股票。在此期间,陈禕杰、张超还负责沟通协调上述客户账户在借用过程中因配资产生的利息支付、补仓等事项。
恒泰证券由此收入202万,监管认定公司行为
告知中表明,经查,恒泰证券在各账户借用期间取得业务收入2,026,892.51元。其中,账户借用期间的起算日期为首次委托交易上述股票之一的日期,截止日期为被动强行平仓前最后委托交易上述股票之一的日期;业务收入包括各账户借用期间收取的交易佣金和融资融券利息。
余安义作为部门负责人,未能关注截图内容并及时在早期发现账户借用及配资活动,是证监会认定余安义的失职所在。告知书中提到,在安排下属陈禕杰与杜明艳对接后,余安义于2018年3月17日通过微信收到陈禕杰发来的截图,截图显示“张宏宴”银行账户向“袁寿眉”银行账户转入3,5000万保证金。陈禕杰同时请余安义尽快协调2亿元融资,余安义并未提出疑问。实际上,“张宏宴”银行账户系许振华此次借用账户及配资所用的保证金账户,“袁寿眉”银行账户系张超用于接收保证金并转至出借账户的过桥账户。张宏宴、袁寿眉均不是恒泰证券客户,且截图清晰可见“保证金”备注字样。余安义作为部门负责人,未能关注截图内容并及时在早期发现账户借用及配资活动,直至账户纠纷发生后才向上级汇报,系在其职责范围内放任违法行为的发生。
恒泰证券与多名责任人各领罚单
证监会认为,恒泰证券内设部门机构交易部的张超、陈禕杰业务团队在履职过程中以恒泰证券的名义对外承揽账户借用业务,按照需求招揽多个客户账户并提供给他人使用,由此产生的业务收入最终归属于恒泰证券,相关业务团队的行为应视为恒泰证券的单位行为,恒泰证券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所述的“证券公司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行为。
证监会决定,对恒泰证券责令改正,给与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的监管措施。同时,对相关涉事人也给予警告和处罚,对恒泰证券机构交易部副总经理余安义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对恒泰证券机构交易部区域经理陈禕杰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对机构交易部客户经理张超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另外,证监会还依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拟认定恒泰证券机构交易部副总经理余安义、恒泰证券机构交易部区域经理陈禕杰、恒泰证券副总经理刘全胜、恒泰证券机构交易部合规专员陈建功为不适当人选,同时分别对上述四人处以了2-5年的相关职业禁入。
证券账户出借新政冲击行业
新《证券法》实施两月后,关于“单位或个人证券账户违规出借的处罚措施”的规定,在业内引起了强烈争议。
此前曾有媒体报道,监管层正在通过调研、整理分析来酝酿有关出借账户的违法活动行为认定及处理细则。该规定将在一定程度上赋予监管机构的处罚保留权,并有将可能会对出借账户活动有关配资、垫资开户等证券违法活动实现“双向打击”。
2014年修订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显示,“证券公司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处罚。”
今年3月实行的新证券法,对券商此类违规的基础罚款金额明显加重,同时取消了“没收违法所得”、最高“没一罚五”,以及对责任人员“撤销任职资格/从业资格”的处罚项目:
第二百零一条证券公司违反本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对投资者开立账户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将投资者的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恒泰证券半年内连吃红牌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恒泰证券员工违规连累公司遭罚已经是近半年来的第三次,恒泰证券内控制度或许存在着不小的隐忧。
证监会4月22日北京监管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57号)显示,刘宇清在担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安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期间,违规为客户之间的融资以及出借证券账户提供中介和其他便利。
决定对刘宇清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另外,去年恒泰证券还曾因庆汇租赁一期ABS违规而被辽宁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经查,恒泰证券作为庆汇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计划管理人,未对专项计划基础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即存在部分尽职调查过程未严格执行程序,部分访谈未制作访谈记录,尽职调查底稿访谈记录不完整,部分访谈仅有录音、未经被访谈人签字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辽宁证监局指出,恒泰证券应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证券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项目质量控制,强化合规风控管理,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