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日報訊】(記者黃安琪)記者13日從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獲悉,黃洋父母狀告復旦大學、中山醫院等四被告案件13日進入訴前調解程序。
5月6日,黃洋父母向徐匯法院遞交了民事起訴狀,將復旦大學、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院、呂某某及天津市化學試劑研究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請求判令四被告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且四被告向原告連帶賠償。本案訴訟費等費用由四被告承擔。
原告認為,超聲評估項目係復旦大學申報的國家自然基金項目,項目所需大鼠實驗涉及使用劇毒化學品二甲基亞硝胺,復旦大學、該項目負責人丁某及參與該實驗的師生,理應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從採購、收發、使用、儲存、保管等環節加強對二甲基亞硝胺的管理,嚴格執行“三雙制度”即雙人收發、雙人保管、雙人領用。但呂某某、林森浩及其他師生在使用二甲基亞硝胺實施大鼠實驗時,未執行《條例》的相關規定,給林森浩竊取二甲基亞硝胺大開方便之門,最終釀成慘劇。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之規定,復旦大學因對劇毒化學品二甲基亞硝胺疏於管理,故應對黃洋之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超聲評估項目由中山醫院具體實施,整個大鼠實驗均有中山醫院相關人員參與,實驗所剩二甲基亞硝胺長期置於中山醫院實驗室,且一直處於無人管理的真空地帶。中山醫院因對劇毒化學品二甲基亞硝胺疏於管理,故應對黃洋之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呂某某作為二甲基亞硝胺的直接購買人及使用人,擅自購買、隨意放置劇毒化學品,亦應對黃洋之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天津化學試劑研究所在未審查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的情況下,即向呂某某出售劇毒化學品二甲基亞硝胺,且未登記呂某某的身份證等信息及購買劇毒化學品的用途,導致二甲基亞硝胺處於失控狀態,也應對黃洋之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我們追責的目的是希望他們加強危險化學品的管理,不要再有第二個投毒事件發生。”黃洋的父親黃國強表示。
2013年4月,復旦大學醫學院發生一起投毒案件,致在校研究生黃洋死亡,經偵查確認投毒者係黃洋同寢室同學林森浩。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林森浩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林森浩提出上訴。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2015年12月11日,林森浩被執行死刑。(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