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日報 周思婷】2016年4月20日,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下稱“前海法院”)發布實施《涉合作區與自貿區案件審判指引》(下稱《審判指引》)。這是對前海法院2015年5月實施的《為自貿區與合作區建設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進行的深化與細化,并形成制度體系。
《審判指引》共7章105條,包括總則、涉合作區與自貿區案件的立案、送達與財產保全、審理、執行、審判機制、審判延伸等內容。
國際投資客最關注這三大司法問題
前海是國家唯一批復的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示范區,“面對更加多樣的市場主體,更加復雜的矛盾糾紛,在國家經濟發展新常態、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下,司法要面對這種發展趨勢。”前海法院院長聞長智表示。
(前海法院院長聞長智接受采訪)
據國家統計局深圳調查隊的一份調查報告,75.3%的企業表示在投資前海時最看重公平公正的法治環境。
法治軟環境已經成為前海自貿區與合作區的核心競爭力,前海法院此次出臺《審判指引》主要致力于解決法治軟環境建設中司法的三個核心問題,“各方當事人的平等保護”、“裁判尺度的統一性”、“國際、區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聞長智:司法的“主客場”擔憂是國際投資主體最為關注的問題。
一是“各方當事人的平等保護問題”。
平等保護不但涉及自貿區內的商事主體之間,還涉及自貿區外與自貿區內,尤其涉及外國、以及港澳臺當事人時訴求會更加明顯。
也是衡量一個國家和地區法治化、市場化水平的主要因素。即便只是在一個案件上出現對各方當事不能平等保護,或者在司法理念有絲毫偏差,都將是對法治生態環境的嚴重破壞,最終損害的也必將是國家發展布局的有效落實,損害國家的整體利益與長遠利益。
聞長智:新的商業模式必然誘發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裁判尺度的統一是個案正義的體現
二是“裁判尺度的統一性問題”。 “裁判尺度的統一是讓人民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基本要求,在全面深化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確保法官依法獨立行使裁判權的同時,必須強化對司法審判行為的指導與合理約束。”聞長智指出。
前海作為新興產業發展的密集區,新的商業模式必然誘發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2015年前海法院受理互聯網金融、保理合同、股票場外配資等各類新類型案件120多件,有些糾紛類型的相關法律法規尚不完善,更需要統一裁判標準和審理機制,保證“類案類判”、“同案同判”。
聞長智:外商投資時,普遍擔憂兩地法律之間的沖突以及商業活動需要兼顧兩地法律體系的矛盾。
三是“國際、區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問題”。
司法公信力涉及對一個國家和地區的法治信賴程度。客觀上看,外國以及港澳臺地區對內地司法狀況缺乏整體了解,對內地的司法改革成效缺乏廣泛認同,較高水平的國際、區際司法公信力還沒有完全建立起來。
司法公信力的塑造需要以科學高效的審判機制為基礎,通過一個個審判案件不斷積累,通過一個個審判精品不斷塑造。
《審判指引》的主要內容與特點
《審判指引》共7章105條,它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審判理念國際化,涉自貿區案件的審判工作應充分體現國際化的商事糾紛解決方式,遵循國際商事普遍遵循的規則、原則以及裁判理念。
(二)《審判指引》體現平等保護原則,它保障各方當事人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尊重當事人的合同約定和公司自治權利,保障當事人意思自治,避免在審判過程中輕率以司法判斷取代商業判斷。
優先適用商法規范,尊重商事交易慣例,信守國際條約,依法維護合同效力,維護商事交易的嚴肅性,保障商事交易秩序穩定。
比如《審判指引》規定,在認定合同效力時,根據合同交易的類型、法律、行政法規的立法目的和行為的嚴重程度,區分管理性強制性規定和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僅違反管理性強制性規定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同時,對新類型無名合同、名實不符合同的解釋、合同約定不明等情況都規定了交易習慣和商業慣例的適用,有效保障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和權益的平等保護,保障了以司法裁判引導、支持和鼓勵市場誠信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三)審判體系的現代化。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曾指出,前海法院就是要建設審判體系的現代化,深入破解影響司法公正、制約司法能力的深層次問題,從訴訟制度、審判機制、職業素養以及信息化建設方面,推進審判體系的現代化建設。
(三)審判質量的精品化。《審判指引》以訴權行使的基本流程為基礎,在立案、送達與財產保全、審理、執行等方面詳細規范了涉自貿區與合作區案件審理的具體要求。
1、落實立案登記制為基礎,完善精品案源的發現機制,推進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保證法官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
2、建立司法行為的合理約束機制,規范統一裁判思路和尺度。
3、選任專家陪審員,建設專家咨詢機構,推行專業化審判,完善域外法律查明與適用機制。
4、建立類案參考制度,探索案例與成文法的有機結合,實行復雜案件的強制說理,加強案例援引,對不援引同類案例的要說明理由等。
(四)審判指引的標準化。《審判指引》以合作區與自貿區主要案件類型為基礎,分類規范合同、金融、公司、融資租賃、知識產權、現代物流、房地產、勞動爭議等8類案件的審理機制。
例如在合同案件審理中重點規范合同效力、交易習慣的適用;
在金融案件審理中重點明確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部門規范性文件的適用,以及相關業務創新和糾紛處理等。
對于法律法規尚未明確的情況,《審判指引》依據法律原則、法律精神和指導性判例,探索公正保障當事人權益的新途徑。如在合同案件審理方面,針對合作區與自貿區企業經營形態多樣,規范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的“無名合同”、“名實不符合同”等情況。
(五)糾紛解決的多元化。前海法院成立訴調對接中心,加強調解工作的司法推動,推行先行調解、訴前聯調,完善繁簡分流、無爭議事實記載、無異議調解方案認可、中立評估、司法確認等工作機制,建立專家調解員制度,探索調解與裁判的適當分離。
這一年,前海法院做了什么?
1、管轄范圍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前海法院除管轄前海轄區內的第一審民商事、行政和執行案件外,還集中審理原由深圳其他基層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涉外涉港澳臺商事案件。
2、以審判為中心,扁平化管理。前海法院不設審判業務庭,按照1名主審法官配備2名法官助理和1名書記員的形式直接設立主審法官審判團隊。
3、精簡內設機構。前海法院只設兩個綜合管理部門,即司法政務處和審判事務處,
4、推進以庭審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實行庭前會議制度,推進調查辯論階段的整合,落實證據裁判裁判規則,強化當庭質證認證,提倡進行階段性合議,推進庭審實質化。
5、推進審判權力運行機制改革,堅持權責一致,取消案件審批制,裁判文書由獨任審判的6、主審法官或合議庭審判長簽發,落實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做到“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
7、建立相對固定與動態調整相結合的法官員額制,建立任期制法官制度,公開遴選法官,不斷提升法官職業素養,培養高素質專家型法官隊伍。
8、實行立案登記制。
9、選任專家陪審員,建設專家咨詢機構,推行專業化審判,完善域外法律查明與適用機制。同時,選任港籍陪審員,擴大香港法的適用。
10、建立類案參考制度,探索案例與成文法的有機結合。
11、對于法律法規尚未明確的情況,依據前海合作區和自貿區出現的法律新業態,探索保障當事人權益的新途徑。
12、設立訴調對接中心,將商事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及其他境內外調解組織引入法院,引入中立第三方評估,成為一個新的糾紛解決平臺。
13、推進信息化建設,依托信息化為科學架構審判執行工作流程,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