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日報訊】據新華社報導,北京市日前下發《北京市貫徹〈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的實施辦法》,提出進一步完善從嚴管理幹部隊伍制度體系,及時將那些銳意改革的幹部大膽使用起來,寬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誤,明確違法違紀免職等七種“下”的管道。
去年7月,中央印發了《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與2014年修訂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組合實施,進一步完善了幹部管理制度。“新華視點”記者梳理發現,規定印發以來,已有北京、天津、河北、甘肅等至少12個省份出臺了實施細則或實施意見,推動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導向和從政環境。
各地積極推出落實舉措細則強調實操性
為落實中央精神,各地積極推出相關舉措。除北京、天津、河北、甘肅等12個省份外,甘肅定西、寧夏銀川等地市以及國土資源部等單位也結合各自實際,制定了相關實施細則。此外,吉林、江蘇等省份的實施細則也已進入討論或計畫階段。
在中央和地方出臺的相關規定中,比較突出的內容是完善了領導幹部的問責機制,各地的細則更是根據實際情況,對領導幹部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情形、程式等進行了完善細化。
北京在實施辦法中,在問責追究中增加了“篡改、偽造個人檔案材料”等情形,在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調整的情形中增加了“違反有關規定經商辦企業、在企業等經濟實體兼職”等內容。此外,北京還在“辭職辭退”中列出了“自願辭職”條款,為領導幹部主動請辭明確了規則。
湖北省出臺的實施意見,把不適宜擔任現職需要調整的情形擴充到20種,包括“參與封建迷信活動”“不服從組織安排,跟組織討價還價”等內容。
此外,一些地方還把扶貧等工作的履職情況以及執行民族宗教政策情況等作為幹部“下”的依據和標準。去年,甘肅省在精准扶貧中落實能上能下,對扶貧開發業績突出的8名縣委書記予以提拔重用、10名縣長轉任縣委書記,而對考核成績為“一般”的3個縣6名黨政主要領導則進行了組織調整。
隨著規定和細則的陸續落地,對領導幹部的監督處理效果已經顯現。據中組部統計,截至去年底,31個省份根據規定精神,採取問責追究、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方式,共調整縣處級以上幹部584人。
劍指治黨不嚴為官不為 三類幹部將重點面臨“下”
記者發現,從中央規定到各地實施細則以及各地通報幹部處理案例,治黨不嚴、為官不為、違規亂為三類現象成為調整處理的重點類型:
——從嚴治黨落實不力。在中央規定中補充的五條對領導幹部實施問責的情形中,首條就是落實從嚴治黨責任不力,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或者分管領域在較短時間內連續出現違紀違法問題的。
專家指出,過去對下屬貪腐現象“睜只眼閉只眼”、只要自己不出問題的“太平官”,在從嚴治黨的背景下屬於要“下”的對象。
河南新鄉原市委書記李慶貴在任期間,下屬3名廳級幹部被查處,因此被河南省委免職;湖北省地稅系統去年被查出領導班子成員辦公用房面積超標率超過60%,違規修建辦公樓、違規配備公車等問題嚴重,湖北省地稅局黨組書記、局長許建國被免職。
——工作不擔當不作為。去年11月,位於長江中游的湖北黃石港海關卡口、箱管系統不能用或不達標被要求限期整改,然而具體負責的職能部門辦事拖拉,未能按期完成整改任務,導致港口外貿貨物運輸業務被停止,外貿企業運輸成本大幅提升。黃石市口岸辦、黃石港口集團兩家單位“一把手”均被免職。
為官不為、不敢擔當、群眾意見較大等情形,已被多地明確列入“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情形。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社會發展研究中心主任喬新生說,少數幹部不在狀態,為官不為,已成為當前阻礙改革創新的頑疾,群眾反映突出。這類幹部“下”,才能為敢為、願為、善為者騰崗位、搭舞臺。
——違反組織規定行為。個人有關事項填報不實、親屬違規經商辦企業、開展封建迷信活動等違反組織相關規定行為,被不少地區列入範圍。
中組部公佈的數據顯示,2015年全國因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等問題被取消提拔資格的3900多人,受到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降職等處理的124人。
上海市在規範幹部親屬經商中,10人被免職,10人被調崗,1人辭職,3人涉嫌嚴重違法違紀被立案調查。
一位省級組織部門負責人表示,過去對於領導幹部違反相關組織規定,究竟是給予警告處分還是降職免職處理標準比較模糊,“現在對此類違規現像是否下、如何下作出明確界定後,對處理幹部規矩意識不強等問題就有了尺規”。
真正解決“能上不能下”問題
一位省級組織部門負責人告訴記者,以前對於什麼幹部能“上”的規定和標準相對明確,而對於什麼樣的情況應該“下”、如何“下”等則比較模糊,在實際工作中很難界定,“能上不能下”的情況很多。
記者瞭解到,“能上不能下”是一些地方的領導幹部職數長期超員、超配的原因之一。中央黨校教授辛鳴表示,此前缺少有關規定作為有力抓手,幹部隊伍“清超”工作進展一度慢於預期,影響了整個幹部隊伍的活力。
中國社科院廉政研究中心副秘書長高波認為,“為官不為”使政策梗阻在出臺實施的“最先一公里”和落地生根的“最後一公里”,嚴重影響了改革效率。“能上能下”的制度是讓廣大幹部願幹事、敢幹事、能幹成事的重要保障。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認為,推進幹部“能上能下”,重點是解決能下問題。只要讓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的幹部“下”,會作為、能作為、敢作為的幹部就有機會和空間能“上”。
一些人士指出,幹部被調整或免職,並不意味著“打入冷宮”,或直接清理出公務員隊伍。比如中央規定中明確,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應當根據其一貫表現和工作需要,區分不同情形,採取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降職等方式予以調整。對非個人原因不能勝任現職崗位的,應當予以妥善安排。
記者採訪瞭解到,當前不少地區還在針對幹部“下”的過程設置上展開探索,讓幹部“下”得規範、“下”得服氣。湖北省黃石市明確,對於什麼樣的幹部要“下”,主要分兩個階段來識別,第一階段是通報、召回,“不一棍子打死”;第二階段是整改期,如整改合格,繼續履職,如整改後還達不到要求,直接免職。從去年6月以來,黃石市累計召回幹部112人,其中縣處級34人,科級幹部78人。
“既要規範領導幹部的行為,也要給有能力幹事的人撐腰兜底。”一些基層組織幹部認為,在推進幹部“下”的同時,要增加對幹部的激勵和引導,強化對幹部工作情形的鑒別,讓糾錯與容錯並行不悖,切實調動幹部謀創新發展積極性。(記者李勁峰、劉碩、烏夢達、翟永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