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夏河县人民法院联合夏河县人民检察院采取巡回审判的方式,深入被告人家中,审判因危险驾驶无法出庭案。(资料图)夏河县人民法院供图
中新网兰州1月8日电 (记者 崔琳)“法官,我虽然出院了,但行动不便,去夏河县开庭有困难啊!”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被告人才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导致肢体残疾无法出庭。本着司法为民原则,甘肃甘南州夏河县人民法院联合夏河县人民检察院采取巡回审判的方式,深入被告人家中,就地开庭审理该案并当场宣判。
记者8日从夏河县法院获悉,2020年8月5日,才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省道行驶过程中,与对向行驶的小型轿车相撞,致使自己受伤,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后经夏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才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才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并对其进行抽血检验。经司法鉴定,才某血液样品中的乙醇浓度为220.8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简陋的“法庭”虽然没有庄重的审判台,但是庭审的严肃性并未丝毫打折扣。庭审中,审判长告知被告人权利义务,被告人就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证据发表了自己的质证意见,整个审判过程有条不紊地进行。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才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公诉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量刑建议,可依法从轻处罚。
综上,夏河县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才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才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从来没有看到过法院开庭,这种巡回审判很有意义,也给我们普了法。”旁听民众如是表示。
夏河县法院介绍称,针对不同案件制定不同审理方案,特别是涉及行动不便当事人的案件,法官转变办案方式,开展巡回审判,是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的一个重要举措,在减少当事人诉累的同时,提高办案效率和审判质量;把法庭搬到百姓家门口,将审判窗口前移,接通司法服务“最后一公里”,以法官以案说法的形式,零距离开展法治宣传,亦为当地民众呈现了一堂有理有据的法律教育公开课;虽然被告人触犯法律应当接受法律制裁,但在依法惩治犯罪同时,也要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让暖心司法深入人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