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强制报告不再缺“强制性”,是对孩子安全负责

新京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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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未成年人“疑似”情形也要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或举报后,应立即接受;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各级监察委员会将进行问责……

据新京报报道,日前,最高检与国家监委、公安部等9部门会签下发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简称《试行意见》),做出了这些要求。

千呼万唤始出来,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终于不再遮面。《试行意见》对报告义务主体、应当报告情形以及追责机制的细化规定,颇具现实针对性,也给及时介入和有效干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带来了更多希望。

此前的强制报告制度法律依据不足

保护未成年人,就是保护我们的未来。因而,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就要结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质,针对现实危险,群策群力,务实解决。

实事求是地说,过去各级职能部门在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亦取得相当成效。

然而,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各类现象,包括监护人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仍屡禁不止。

近年来,诸如性侵女童、殴打继女、校园欺凌等相关恶性案件时有发生。造成这样的窘况,固然有证据固定、证据准入、隐私保护等现实困难,亦有事前预防措施落地效果不彰的弊端,更有强制报告面临法律依据不足而难以落地的尴尬。

由此而来的问题,就是强制报告制度“缺强制性”。备受关注的“4·23建三江虐童事件”,就是例证:无论是发现问题的“后知后觉”,还是医院报警后虐待孩子的生父继母却未及时得到处理,都说明了些许问题。

▲资料图 来源:视觉中国

明确强制报告适用于性侵、欺凌、拐卖等是进步

《试行意见》全文23条,由最高检会同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等九部委会签,展现了强制报告在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处置中的顶层设计。

而从内容上看,意见中也处处彰显“儿童利益最佳原则”:在既往法律规定和一线实务探索基础上,意见将强制报告的义务主体、侵害范围、报告事项、报告备案、初步核实、附随义务、信息共享等逐项落实,并适度拓展。

特别是强制报告义务主体范围及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干预和法律监督等附随义务,较以往规定更为务实。

根据《试行意见》第2条规定,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系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而在此之前,强制报告虽在一些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有所提及,但始终面临现实法律依据缺失或不足的窘况。

比如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条文中,对医院、学校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遇见非监护侵害案件时,并未明文规定强制报告义务。

最高法等曾于2014年12月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即通过9个条文比较详细地规定了报告和处置程序。遗憾的是,该意见对强制报告的适用范围仅局限于监护侵害案件,而对数量可能更多、情节更恶劣的非监护侵害尚未涉及。

而此次《试行意见》则明确,强制报告适用于性侵、虐待、欺凌、拐卖等九类侵害未成年人情形,不再以监护侵害为限。

未成年人保护九龙治水问题得到正视

值得关注的是,鉴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存在因九龙治水而流于形式的既往弊端,《试行意见》第21条直接要求在加强沟通交流、定期通报、共同研究的基础上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并明确了“人民检察院负责联席会议制度日常工作安排”。

这种制度性设计与工作安排更为直接,更易落实,将具体职责明确到具体部门,为齐抓共管地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最终成型打通了最后一公里。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强制报告相关工作,点多面广线长,检察机关勇挑重担,负责联席会议制度日常工作,也体现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担当。

简言之,《试行意见》的适时出台及时弥补了现行法律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规定缺失的不足,进一步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有助于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未来,更期待《试行意见》落地有声,及时评估,不断完善,发挥实效。

□张鸿巍(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