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对九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涉及腾讯滴滴

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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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市场监管总局认为互联网领域九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已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评估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指出,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市场监管总局对上述九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腾讯控股有限公司等企业分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指出,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指出,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据了解,九起案件分别为:

一、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收购Bitauto Holdings Limited股权案;

二、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收购上海阑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权案;

三、林芝腾讯科技有限公司与大连万达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案;

四、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收购上海领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权案;

五、嘉兴创业环球有限公司与丰田汽车公司设立合营企业案;

六、嘉兴创业环球有限公司收购赢时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股权案;

七、滴滴智慧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南浪潮智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案;

八、苏宁润东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收购上海易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权案;

九、弘云久康数据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上海云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