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重慶不雅視頻案去年曾掀起一陣軒然大波。重慶永煌集團創始人肖燁等利用化名趙紅霞的女子,設局色誘雷政富等重慶地方要員,偷拍性愛視頻并以此進行敲詐勒索。案件曝光后,涉案的11名政企官員被免職,幕後主使肖燁以及涉案人趙紅霞等多人被警方調查拘留。今年5月2日,“重慶不雅視頻案女主角趙紅霞因涉嫌敲詐勒索,由重慶市公安局移送至重慶市檢察院第一分院,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事件在中國引發網友的熱烈討論,律師陳有西撰文從法律角度對事件作出分析。
雷政富(左圖)和趙紅霞。 圖片來自網絡。
人民網今天以微博的方式發佈了記者李婧的一條消息,引爆了一個暫隱的熱點:趙紅霞已移送檢察院,雷政富被勒索300萬。披露,“重慶不雅視頻案趙紅霞涉嫌敲詐勒索一案,已由重慶市公安局移送至重慶市檢察院第一分院,進入審查起訴階段。據調查此案兩名被害人共計被勒索500萬元人民幣。其中一人是北碚區原區委書記雷政富,被勒索300萬元人民幣;另一人也是官員。隨後,國內網路輿論一片譁然,為趙紅霞鳴不平,認為是保護了真正的貪官,而懲罰了被淩辱的弱者。接到很多媒體的電話,包括外媒的。都是這樣的一種疑問。
有這樣的社會情緒是可以理解的。在一般的社會倫理來看,目前社會心態痛恨腐敗官員,同情弱勢女性。社會定位上,雷政富就是一個恃權掠色的腐敗分子,趙紅霞就是一個受淩辱迫害的瑪斯洛娃。現在沒見雷政富被懲罰,而先起訴了趙紅霞,那一定就是官官相護,包庇貪官,顛倒了社會公平。但是,只要稍微知道一些法律標準,這樣的司法追究行為,就是很好理解的。我曾經在趙紅霞被捕時,就在微博上作過這樣的判斷。因為微博篇幅所限,講不清楚。現在,針對記者們的疑問,正式形成一篇文章,說得更清楚明白一些。
在趙、雷的問題上,趙紅霞有兩種身份,一是性賄賂的工具,受不良包工頭操縱的小綿羊,她是受淩辱受迫害者;另一方面,她是一個參與以色相賄賂,獲得要脅把柄,直接主動錄下要脅視頻,積極參與共同敲詐不義之財的犯罪嫌疑人。而雷政富也有兩種身份。一是以權謀色,以權力非法獲得美色賄賂的腐敗官員;另一方面,他又是一個被色誘而落入圈套,被要脅敲詐300萬的犯罪對象受害人。
在刑法犯罪構成上,中國法律目前還沒有規定性賄賂犯罪。因此雷政富接受性服務,不構成受賄罪。他如果收受了包工頭的金錢賄賂,就構成受賄罪;如果因為被要脅,利用職權把不應該發包的工程和其他商業機會給了這個包工頭和趙紅霞,那就構成濫用職權罪。也就是說,如果他既沒有收受金錢賄賂,又沒有濫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商業利益,在目前中國法律環境下,同趙紅霞的性行為不構成犯罪。
男女性關係,只有違背婦女意志,才構成強姦犯罪。和多名女性同時發生關係,構成聚眾淫亂罪。在趙紅霞主動願意的情況下,發生關係,不構成犯罪,沒有辦法追究。而趙的擺拍錄影行為,鐵證如山地證明了她不但是願意的,而且是主動、預謀而為的。因此,十二秒視頻雖然醜惡,但不是雷政富性犯罪的證據,相反是趙紅霞主動設局犯罪的證據。
而趙紅霞一開始的身份,是被利用的被害人。她同雷發生關係,不是因為有感情而自願發生,而是受人利用,為了其他利益的目的,才自願地、有預謀地勾引雷政富發生關係,錄下視頻。如果她自己真的像她一開始交代的,是因為天真、幼稚,被利用,而沒有任何好處,或者只是拿到正常標準的單位工資,那趙是絕對沒有罪的。但是,如果她一開始明知道色誘的目的,錄影的目的,事後參與了對雷政富的敲詐,分到了贓款,哪怕只有幾萬元,那她的身份,就已經不是一個受害人,而是用自己的色相放白鴿,參與共同敲詐勒索的共同犯罪人。她的行為符合刑法“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出賣色相錄製視頻,是敲詐的一個主要環節。她不會是敲詐主謀,但是一個主要的直接的實施者。應當受到刑罰追究。如果敲詐的是500萬,並已經拿到,那就不是一般的罪行,可以重判。
目前的問題是,刑事偵查只查了趙紅霞,沒有報導追查那九個接受性賄賂的官員的問題。如果雷政富真的拿出了300萬,他的問題就已經顯而易見。因為按照目前中國公務員的正常收入,一個正處副廳級幹部如果不貪不撈,要輕易拿出300萬封口費是不太可能的。更何況他要擺平的還有其他人,因為他的視頻事實,重慶薄熙來王立軍等上層知道後,仍然被包庇了五年。不打點要不出事是不可能的。他的涉嫌受賄、濫用職權發包工程,犯罪嫌疑已經非常明顯。用黃奇帆的一句“都已經查清是搪塞不過去的。
另外,從現有的資信看,趙紅霞在整個敲詐勒索情節中,雖然是直接實施者之一,總體上仍然是一個從犯。在非法獲利上,也會是一個次要角色。如果她確實是因為家人治病而謀財參與,則有很多可以從輕的情節。因此,她的犯罪地位應該是敲詐勒索案的從犯,會獲得從輕處理。重慶已經有律師為她提供法律幫助和辯護。而雷政富的問題,主要還是一個立案偵查問題。即包庇還是不包庇,在於立案環節。如果沒有偵查,或者沒有查到他的受賄問題和濫用職權等問題,僅是因為不雅視頻,還無法對他進行刑罰追究。
作者簡介:
陳有西 ,中國一級律師。
曾任職於職浙江省公安廳、省委政法委、浙江省高級法院,后辭職成為專業律師。2011年獲《中國新聞週刊》“影響中國年度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