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运输过程中有漆面损伤的宾利慕尚,被汽车销售商维修后当新车以550万的价格卖出。于是,消法维权史上数额最高的“退一赔三”案诞生——贵州省高级法院一审判决销售商赔偿给车主1650万元。
赔偿数额创记录,但类似案件屡见不鲜。记者抽取2017年1月以来的汽车消费维权案298件进行数据分析,结果显示,其中181件案件是车主因汽车销售商“旧车当新车卖”起诉的,占61%。
“新车”被“抢走” 才知它原来有主
2015年12月21日,杭州市民王先生开着刚买来不到一个月的北京现代ix35汽车外出,期间被四名男子把车抢走了!
王先生报案。派出所民警调查后的结果,让王某懵了——这辆车不是新车,是有主儿的。
民警刑事侦查发现,案外人凡某于2015年9月1日与河南昊威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后者垫款买车,凡某在分期付清车款前,昊威公司保留车辆所有权并有权随时取回车辆。因凡某未按期还款,昊威公司根据加装的GPS对车辆定位,委托讨债公司把车“取回”了。
也就是说,王先生以为自己买来的是新车,但汽车销售商卖给他的,却是一辆来路不明、连所有权都没有的车。
在贵州,也发生了非常相似的奇案。2016年10月4日,梁某把刚买不到两周的奔驰C180L停在路边,第二天发现车丢了。路边监控显示,车是被五名身份不明的人直接用车钥匙开走了。
梁某报案。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告知梁某,盗窃案件不能成立,因为这辆车不是新车,在交付前是一辆设有银行按揭贷款担保,且转卖了多次的二手车。因抵押贷款未偿清,导致车被银行的担保方用另一把钥匙直接开走,之后已经转卖他人。
谁遇到这种事儿也无法接受。两名车主分别起诉了汽车销售商,2017年,两人分别获得赔偿。
汽车消费维权案 六成车主诉销售商以旧充新
在日常采访记者发现,近年来,在汽车消费维权案件中,车主起诉汽车销售商“旧车当新车卖”的占比颇高。
以“北大法宝”司法文书数据库作为数据样本库,记者以2017年1月作为时间起点、以“汽车销售 合同 欺诈”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调取出判决书298份。
数据显示,298件案件中,车主因汽车销售商“旧车当新车卖”而起诉维权的181件,占61%。
六成多。这个数字,或许车主、汽车销售商和法律人士都始料未及。
很多人会想当然地认为,这种案件似乎应该集中在中低档品牌,但数据统计的结果显示并非如此——涉及高端汽车品牌的案件65件,占比36%。
更值得人关注的是,车主起诉普通品牌汽车的案件116件,涉及40多个品牌,分布相对分散;而车主起诉高端品牌汽车的案件只涉及品牌12家,平均每个品牌身上发生的纠纷案件比普通品牌要多。
消法史上最高赔偿案 宾利销售涉欺诈赔1650万
“以旧充新”属于消费欺诈,按照消法规定,应三倍赔偿,而汽车尤其是豪车,价格动辄数百万,于是消法维权史数额最高的“退一赔三”案在汽车维权领域诞生——
2017年10月16日,贵州省高级法院对车主杨某诉贵州新贵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汽车销售商构成消费欺诈,撤销买卖合同,车主退车,销售商在退还车款的同时作出三倍赔偿。车主杨某的代理人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龙伟林表示,一审判决后汽车销售商提出上诉,目前二审仍在审理当中。
杨某买的是一辆宾利慕尚,车款是550万元。三倍赔偿款,是1650万元。
杨某称,销售商承诺车是全新英国原装进口车,但车辆使用过程中毛病不断,他屡次找销售商询问,但对方总是语焉不详、避而不答。
2016年他去做保养的时候无意中发现,这辆车在销售商向自己交车之前,就有过大修记录,为此诉至法院。
根据证据,法院认定:宾利慕尚是大众汽车销售公司从英国进口的。车运抵新贵兴公司当天,该公司在移交检查时发现车左前门下有漆面损伤,于是进行了抛光打蜡清除了损伤,这一处理操作记载于车辆的维修记录中。之后车右后遮阳窗帘出现异响,新贵兴公司又更换了遮阳窗帘总成,这也记载于维修记录中。
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有关情况。
在商品买卖中,消费者在合同缔结和商品销售的整个过程中都享有知情权,经营者负有如实反映商品信息不能有所隐瞒的义务。在车辆交付前,销售商对车进行过瑕疵处理和维修,但未提出任何证据证明已告知杨某维修情况,故可以认定其故意隐瞒车况,剥夺了消费者应享有的知情权,致使其不能基于真实意愿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或者行使更换商品或退货的权利,因此构成欺诈。
由于杨某已经开了两年多,销售商退车款时可扣除折旧费,按165万元计。同时,依据消法规定,销售商应作出三倍赔偿。
法院:三倍赔偿是惩罚 和损失大小无关
在涉及豪车的案件中,三倍惩罚性赔偿款达到数百万的比比皆是。
于是有些销售商有了不满。在玛莎拉蒂车主吴某诉福建骏佳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案中,销售商一审败诉后,在上诉状中写道——
“根据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发布的行业习惯《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试行)》第8.2.2条的规定,本案讼争车辆修复率仅为1.887%,不属于告知范围,故骏佳行并未侵犯吴某的知情权。”
由此,销售商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消法的三倍赔偿条款有误,不是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任何商品信息不告知行为都构成消费欺诈,如果车主坚持认为销售商侵犯了其知情权,赔偿的金额也只应该是更换部位的总价值的三倍。
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吴某花107万元买了一辆玛莎拉蒂,销售商保证车为全新原装车辆。但车从意大利运入中国后,在新车例行检测时不慎碰撞墙体,为此更换了前杠、中网、防撞减震器、通风管总成。
法院认为,经过碰撞、维修的车辆并非一般消费者认为的新车,显然会影响消费者的购买选择,销售商在承诺销售新车的情况下,理应明确具体地将这一情节告知消费者,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告知,故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导致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购买决定,构成欺诈。
法院同时表示,涉案车辆在交易时已经属于事故车,而非新车,新车售前例行检修与事故车维修有本质区别,因此《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试行)》不能适用此案。
2017年9月18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合同,车主退车,销售商退车款并赔偿车款的利息损失、购置税损失、车船税损失及保险费损失,并支付相当于三倍购车款的赔偿金321万元。
在前文所述的杨某案中,贵州省高级法院在判决书中的一段表述,更是对汽车销售商“小修不告知不算欺诈”、“小错巨赔不合理”说法的精彩驳斥——
三倍赔偿责任主要是针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的带有惩罚性质的责任,与消费者所受损失大小没有必然关系。虽然涉案车辆存在的问题已被处理,但宾利慕尚(涉案豪车)不同于一般汽车,其品牌溢价高,车价达到550万元,即使是轻微的质量问题也会严重影响车辆价值,从而造成消费者损失,因此对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来源: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