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审获刑十年,雷士照明创始人吴长江不服将上诉

界面新闻

text

在身陷囹圄六年多后,雷士国际(02222.HK,原名为雷士照明)创始人吴长江等来了重审一审宣判。

2021年4月30日,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惠州中院)对吴长江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重审一审宣判,吴长江获刑十年。

惠州中院的判决显示,被告人吴长江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

刑期将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24年12月3日止。

此外,责令吴长江退赔约5.57亿元给被害单位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下称雷士中国);退赔370万元给被害单位重庆雷士照明有限公司。

据看看新闻报道,对于重审一审判决的结果,吴长江方不服,表示将进行上诉。

界面新闻记者就判决结果及上诉问题致电吴长江方辩护律师,对方表示不方便接受采访,拒绝透露更多细节信息。

吴长江出生于1965年8月,现年55周岁。1998年,吴长江和同学合资成立了惠州雷士照明有限公司,后快速发展成为中国领先的照明产品供应商之一,并于2010年在香港上市,即雷士照明。

随后,雷士照明内部经历了多次控制权争夺。2012年12月,德豪润达(002005.SZ)以16.54亿港元收购股份,成为雷士照明新的第一大股东。德豪润达的实际控制人为王冬雷。

2014年4月,德豪润达继续增持雷士照明股份,利益导向下吴长江与王冬雷矛盾突出。进行控制权争夺期间,吴长江以往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逐渐被揭露。

2015年,吴长江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惠州市公安局移送至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2016年9月1日,惠州中院开庭审理了吴长江及其助理涉嫌挪用资金一案,吴长江被指控挪用公司资金高达9亿元。

同年11月22日,惠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吴长江犯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共判处有期徒刑14年,后吴长江上诉。

2018年8月,广东省高级法院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此次重审判决书显示,该案的主要争议点首先在于近9.24亿元单位资金的认定。

据惠州中院审理认定,2012-2014年在雷士中国任职期间,吴长江利用公司存款,在未经董事会及雷士照明授权决议的前提下,为其实际控制的重庆无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提供质押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出质上述保证金9.24亿元,以筹措资金建设“雷士大厦”。

后由于吴长江无力偿还上述贷款,致使雷士中国损失5.57亿元。雷士中国为雷士照明间接全资子公司。

法院并未采纳对于吴长江方挪用资金用作保证金及担保是为了公司利益而非个人使用的相关辩解。

吴长江关于职务侵占罪名的成立事实源于2014年初。当时,吴长江担任雷士照明法定代表人,通过该公司总经理张某,要求财务出纳黄某等人在处理废料时,将小部分废料款项转入公司财务部门入账,而其余废料款则不入账供其个人使用,总计370万元的废料款由此被转入吴长江和其前妻吴某的个人账户使用。

自惠州中院在2018年10月11日重新受理立案后,一直未判。截至今年4月30日一审判决前,吴长江已被羁押六年之久。

据看看新闻报道,吴长江及其辩护人表示,就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罪,该一审判决关键事实认定错误,进而导致定罪错误。

吴长江及其辩护人认为,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重审,但在基本事实并无变化,指控证据并无新的补充,法律适用并无新的改变情况下,重审后一审法院再次作出相同的有罪认定,既未尊重上级法院的裁判意见,也违反了 “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