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都市快报报道,浙江台州仙居51岁的李某在喝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回家的路上,撞上了路边的路灯杆后死亡。李某的家属觉得,如果没有这根未经公路部门批准的路灯杆,李某就不会死,因此将路灯杆所有方即当地镇政府告上法庭,索赔70余万元。
8月13日,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李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涉事法院的判决,无疑跟很多人期许的走向“合拍”:法律不可以强人所难,也不可以和稀泥,若纯属自身原因导致的灾祸,只要和第三者有任何关联,当事人就要“迁怒”于第三方人或物,那是非对错只会轻易被模糊。
就该案而言,法院让死者李某“责任自负”,不是不讲情理,而是严格依法办案。李某撞上路边路灯杆的原因,是他酒后驾驶机动车——事发时,当事人李某体内酒精含量达229毫克/100毫升,远远高于80毫克/100毫升的醉驾标准。
从法院的调查来看,镇政府安装的路灯杆位于事发路段车道之外,在路界绿化树中间,并不影响通行视线。李某撞上路灯杆,是偏离行驶路线、驶出道路所致。
在深度醉酒的情况下,骑车人或许已无力正常驾驭车辆、掌控行驶方向,这种情况下,骑车人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增大,至于撞在了哪里,则有偶然性成分。也就是说,路灯的存在与骑车人肇事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从常理看,即便路灯属于“违建”,与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也应一码归一码。
虽说死者为大,李某撞上路灯杆去世,于家人来说是大不幸,对别人的苦难,我们应有同情心和同理心,但责任划分却是原则性问题,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些道理说来并不复杂,但当事人家属还是认定“没有这根路灯杆就不会出事”,这类现象跟思维虽然让人费解,却也有比较复杂的成因。
一直以来,“我弱我有理”、“谁损失大谁有理”的逻辑,就是某些不理性追责、索赔诉求的“底座”。而此前个别执法机构在处理类似纠纷时“和稀泥”的做法,无形中对这种不理性认知也产生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让人欣慰的是,近几年,司法部门和社会舆论正通过以案释法不遗余力地纠正错误逻辑和认知。
就在上个月,浙江安吉男子陈某醉驾电动车撞墙死亡后,“家属要‘墙’背锅”的新闻也曾引发关注,最终当地法院也驳回了家属的诉讼。再往前,被纠偏的案例也不少,比如“瓜农追赶小偷倒赔300元”、“争执中摩托车手心脏病突发身亡,的哥被批捕”等。
按理说,这些案例在引发不小的社会反响后,普法教育效应不可谓不大。但有些人究竟是“当事者迷”,还是“装睡不醒”,叫人困惑。这种荒诞的迁责于人的“维权诉讼”时有出现,不仅是对司法资源和舆论注意力的浪费,恐怕也会对当事人造成伤害。
说到底,如法律人士所说,讹人式索赔不能惯。唯有依法公断,干脆利落地驳回类似无理诉讼,不用同情心含糊归责逻辑,才能不断击破“我弱我有理”“谁损失大谁有理”的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