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近三成國土被納入禁止開發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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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西寧7月12日電(記者何偉)《青海省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總體方案》最近正式發佈。青海將全面落實主體功能區制度,其中禁止開發區域面積23.04萬平方公里,佔全省國土總面積的近三分之一。

青海地處長江、黃河、瀾滄江三江之源,被譽為“中華水塔”,在構築國家安全生態屏障中發揮著重要作用。近年來,該省大力實施三江源生態保護等重大生態工程,建立了三江源國家生態保護綜合試驗區,生態文明建設取得積極成效。

總體方案提出,爭取用5至7年時間,在重點領域改革取得突破性進展,基本建立起覆蓋生態文明決策、評價、管理和考核等方面的比較系統完備、具有青海特色、可供複製推廣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

上述方案涉及落實主體功能區制度,優化國土空間開發格局等改革舉措。根據國土空間綜合評價,基於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的評價、現有開發密度的評價、發展潛力的評價等主要因素,青海省國土空間劃分為重點開發區域、限制開發區域和禁止開發區域。

禁止開發區域面積為23.04萬平方公里,佔全省總面積的32.11%,包括依法設立的自然保護區、世界文化自然遺產、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和地質公園等各類自然文化資源保護區域。禁止開發區域將依據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劃實施強制性保護,嚴格控制人為因素對自然生態和文化自然遺產的原真性和完整性干擾,引導區內人口有序轉移,實現污染物排放零增長,提高環境品質。

據了解,在禁止開發區域中,核心區除必要的科研教學實驗活動外,嚴格控制對自然生態有明顯影響的生產活動,緩衝區、實驗區在符合自然保護區規劃的前提下,適度開展旅遊、種植業和畜牧業活動及進行交通、通訊、電網等必要的基礎設施建設。(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