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 苗艺伟
2月6日,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发布《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该《规定》通过降低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参数、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实现多种保障型人身险产品的价格下降。
银保监人身险相关负责人表示,自2013年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工作启动以来,银保监会先后配套修订了分红险和万能险精算规定,但普通险仍沿用《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没有单独的精算制度。与此同时,社会大众对人身保险产品特别是风险保障类产品需求不断增加,对修改和完善相关监管规定的呼声越来越高。
近期,全国上下都投入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之中,社会大众的健康意识和风险保障需求大幅提升。为进一步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大风险保障类产品发展力度,完善产品精算监管体系,银保监会近日印发了《规定》,助推人身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
该负责人表示,这份《新规》会区分不同的产品类型,通过制定差别化的参数,对风险保障类产品和长期储蓄类产品出台不同政策。目前,普通人身保险产品占比越来越高,约占市场份额约45%。通过下调平均附加费用率,直接影响保险公司下调佣金收入比例,通过这样的调节,可以推动保险公司更多向风险保障类产品发展。
具体来看,第一,《规定》调整了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等风险保障类产品的现金价值参数,有助于推动此类产品价格进一步下降,提高消费者购买意愿,提升行业产品开发和销售积极性。据测算,风险保障类产品价格将下降3%~5%。
第二,《规定》下调了年金保险、部分趸交保险产品定价的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让产品更具有竞争力,消费者切实得到实惠。据测算,此类产品价格也将下降3%~5%。
第三,《规定》提升了年金保险等长期储蓄类产品的最低现金价值标准,有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防范投诉纠纷风险。据测算,此类产品前几年的最低现金价值将提升5%~10%。
此外,《规定》还整合和细化监管规定,完善产品精算监管体系。整合长期普通型人身保险和短期普通型人身保险的相关规定,对长期险和短期险的保费、现金价值、责任准备金等分别规定了科学合理的处理方法;结合产品自身特点,细化监管规定,通过差别设定参数,支持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等风险保障类产品发展。
银保监会表示,该《规定》与已经发布的《分红保险精算规定》、《万能保险精算规定》、《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等共同构建涵盖各类产品形态的、基本健全完善的精算制度体系,适应当前形势发展,填补监管制度空白。补充了健康保险相关精算规定,新增对健康保险评估假设的相关要求;补充了保证续保产品相关精算规定,促进此类产品健康发展;适应当前市场快速变化,新增了非平准保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等相关要求。
此外,银保监会正在积极推动重大疾病保险的定义修订、发生率表的修订,以及研究出台意外伤害保险风险发生率表,更好满足当前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
银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新开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在本通知印发前已审批或备案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可以继续销售,但应按照本规定要求提取责任准备金。《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及《关于普通型定期寿险、普通型终身寿险费率厘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33号)同时废止。